11月4日下午,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李某、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庞大,案情较为复杂,系多年缠访、群访案件,社会舆论影响较大,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协调群众,全面了解群众想法,积极引导其合理反映诉求,正确、理性维权,取得了广大投资人的理解和支持。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在经营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隐瞒其个人及公司已无合法经营收益,且每月须支付数百万元银行贷款和个人利息,无偿还债务能力的事实,利用达州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李某、郑某一起非法集资1114万余元,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业房经营权的名义集资3899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382万余元未退还。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李某、郑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截止2017年8月13日,达县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退还3231万余元。审查起诉期间,江某履行承诺又退还532万余元。审理期间,该房地产公司又将剩下618万余元集资款全部退还,并取得了绝大多数投资人的谅解。
通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巨大数额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江某作为被告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郑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通川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江某、李某、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缓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督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按照与投资人的约定按期退款,依法延长本案审限,给予追赃挽损的时间,最终全部退还了所有投资款,挽回了人民群众的损失,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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