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明与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2-29浏览:81次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5民初5048号
原告:刘君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曲,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曲,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临邛镇善新巷25号。
代表人:杨森,负责人。
原告刘君明与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制药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控股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十建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邛崃分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十建邛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君明,被告科创制药公司、科创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曲,第三人泸州十建邛崃分公司的代表人杨森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泸州十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君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创制药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0,776,320元;2.判令科创制药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时止;3.判令科创控股公司就上述科创制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就科创制药公司的彭州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新建项目3#厂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0,776,320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利率标准调整为20%。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原告借用泸州十建公司的名义与科创制药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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