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举报人村干部贼喊捉“贼” 庭园经济构陷村民的阆中样本
原创: 成京灏 重案坊 1周前
导读
不但汪德芳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曹礼清、侯兴洪、杨国军等人的行为虽然属于以权谋私,但同样也不构成“犯罪”。
2019年11月7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汪德芳盗窃一案,普通旁听群众都能看出,这是一个荒唐至极的“盗窃”案。
“盗窃”的主角原本是村书记曹礼清、村主任侯兴洪等“村官”,为了找了“替罪羊”,构陷举报村官腐败问题的村民,村官们玩了一场贼喊捉“贼”的游戏。而后,在当地公、检、法联袂配合下,弄假成真,无意中成为村级腐败组织的“保护伞”,并以此保护伞构陷无辜的文盲村民汪德芳。
凤古寺村贼喊捉“贼”
汪德芳家住四川省阆中市凉水镇凤古寺村,是一位儿女均在外务工年近70岁的空巢老妪。凤古寺村曾是阆中远近闻名的“省定贫困村”,因阆中正式退出贫困县序列,凤古寺村才不得不摘掉“省定贫困村”的帽子。(在脱贫攻坚中,由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为凤古寺村出资约14万元)发展庭园经济。
村支书曹礼清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实施。2018年6月,该项目正式启动,村集体出资约2000元,在本村5社安德芝处购买树木,每棵树的价格为40元;运到曹礼清老院子院坝加工成木条,然后将木条做成栅栏,再分发给公路沿线的住户,用于庭园经济建设。
“案”发地曹礼清老院子
汪德芳的家位于公路沿线,距曹礼清老院子约500米处,曹礼清老院子曾住有曹礼清、杨兴茂、付菊华、杨兴钊四户村民。杨兴茂、付菊华、杨兴钊三户长年外出务工,均委托汪德芳帮其看管房屋,曹礼清一家也在一年前搬到“村集体养猪场”居住。汪德芳利用给杨兴茂、付菊华、杨兴钊看管房子的机会,在这个院子养有猪、牛。
证人蒲继尧为凤古寺村村民,主要负责将村集体买回的树木加工成木条。据蒲继尧和多位村民介绍,在加工木条的时候,村支书曹礼清、曹礼清的父亲杨国军、曹礼清的哥哥曹礼永、村主任侯兴洪、侯兴洪的妻子及社长文思燕(侯兴洪的弟媳)等多人将加工好的木条拿回家,用于发展自家的庭园经济。
汪德芳看见村主任侯兴洪拖了三摩托车回家,于是也顺便从院坝拿了一些木条和栅栏,存放在杨兴茂、付菊华家的猪圈和卧室里,以备修补猪圈、牛圈之用。
汪德芳的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罗龙平律师认为:“庭园经济建设本属于惠农项目,村民自取少量本村自制木板用于生活生产,符合村民利益,没有刑法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但汪德芳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曹礼清、侯兴洪、杨国军等人的行为虽然属于以权谋私,但同样不构成“犯罪”。
“盗窃”物品鼻子大过脸
汪德芳等16位村民曾经联名向阆中市纪委举报过凤古寺村村干部的贪腐问题,“盗窃”了三摩托车木条的时任村主任侯兴洪则趁此机会复仇。
2018年7月26日,侯兴洪向凉水镇安办主任黄裕报案,称用于庭园经济的木条和栅栏被盗,黄裕向阆中市公安局二龙派出所报案之后,并配合二龙派出所的民警查看了“盗窃现场”。
执法记录仪载明的“盗窃现场”显示,汪德芳并没有将栅栏和木条偷窃回家,而是趁在曹礼清老院子养猪的机会,将院坝的木条和几个栅栏存放进了杨兴茂、付菊华家的房屋和已损坏猪圈中,所谓的“盗窃”过程,就是把木条和栅栏从院坝移动到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中,用作修补猪圈、鸡圈之备用。
后来,村委会写了一张收条,将汪德芳“盗窃”和院坝中存放的栅栏和木条收走。办案机关二龙派出所则将所谓的“赃物”拍摄了一张照片,让曾在二龙场镇杨永猛家具店工作过的工人杨聪“目测”,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杨聪“目测”的结果,认定汪德芳“盗窃”的木材价值为7200元。
凤古寺村村集体在安德芝处购树总款约2000元,且加工木材的当事人蒲继尧透露,木材还尚未加工完;也就是说用于加工的木材总价还不足2000元。执法记录仪显示,所加工的成品木条和栅栏,除曹礼清、侯兴洪、杨国军等人拿了之后,院坝尚有很大一部分成品,那么汪德芳所“盗窃”的木条和栅栏价值7200元是如何认定出来的呢?
在庭审中,罗龙平律师发现,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无鉴定人签字,也无任何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书,更没有制作查验或勘验记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基本形式要求,也不符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要求。
一位知情者则戏言道,阆中司法机构构陷的水平已经差到“鼻子大过脸”的地步。
有选择性的徇私枉法
“案”发一年以后的2019年8月23日,二龙派出所办案民警程子龙等人,在凉水镇政府办公室给汪德芳做了讯问笔录,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做了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载明,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在办案民警程子龙“自问自答”的方式进行,所有问题根本不是汪德芳自己回答的,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与卷宗的讯问笔录内容南辕北辙。
这种“自问自答”的讯问方式属于严重的“诱导式”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之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因此,在庭审中,罗龙平律师认为,两次讯问笔录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根本不能采信,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9年9月25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汪德芳涉嫌盗窃罪”,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的前一天(9月24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在汪德芳聘请的阆中本地律师侯×ד配合”之下,给汪德芳做了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值得强调的是,汪德芳是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之前警方所有的讯问笔录均为办案警察程子龙代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汪德芳聘请的阆中本地律师侯××代签(注:该律师在开庭前一天被取消委托)。
2019年11月7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汪德芳盗窃一案,罗龙平律师认为汪德芳是看见村书记曹礼清、村主任侯兴洪、社长文思燕等人都在往家里运木条。在此示范之下,便也拿了一点放在不属于自己的房屋。而公诉人卢开均则认为:其他人拿木条不影响汪德芳盗窃的客观事实。
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其他人将木条和栅栏运回家是“拿”,而汪德芳将院坝的木条存放到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内就是“盗窃”。按照这种“选择性执法”的逻辑,公诉人和办案警察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根据《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即构成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这起在在阆中闹得沸沸扬扬的“盗窃”案,阆中市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重案坊将持续关注案情的进展,并进一步解读以凤古寺村为典型的“阆中村级反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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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民法治记者
从法理上讲,集体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有区别的。集体财产所有权,一定混合了集体成员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她实现集体财产中的个人财产权利,只有适当与否的问题,而根本不存在盗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