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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地方黑恶势力强占农民耕地开发房产[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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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址: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铁溪社区21组

1、农民确权耕地,在未经过户主同意,也未向户主出示签署政府相关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被地方黑恶势力强行霸占,开发房产,目前房子一楼主体已经完成!

20191204113843.jpg


2、农民确权耕地,在未经过户主同意,
也未向户主出示签署政府相关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被地方黑恶势力强行霸占,铺设道路,目前道路正在使用!

20191204113839.jpg



2019年2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

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是生存权益最集中的体现。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也是我国农业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变耕地污染、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利益,然而地方相关人员无视党中央国务院的发展意见,无视并恶意践踏中国法律,不闻不问不顾,置农民生死于不顾。


恳请省委省政府严查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铁溪社区在土地整理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除以上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70414.jpg
(2017年4月14 卫星地图)


20190211-3副本.jpg
(2019年2月11 卫星地图)



恳请:
李燎书记(大邑县委书记),
连华县长(大邑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罗四清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负责发改、财政、税务、国资、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外事、目标管理和督查、政务服务和网络理政及分管领域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等工作。),
张天书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依法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益!

1、请求依法严查并明确,地方政府相关人员是否对党不忠?
2、请求依法严查并明确,地方政府相关人员是否渎职、玩忽职守、不作为?
3、请求依法处理强占农民耕地的相关黑恶势力,并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土地原状!
4、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布!!



法律条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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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大邑县政府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1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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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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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9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大邑县董场镇
发表于 2019-12-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地方黑恶势力强占农民耕地开发房产”的问题,我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董场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土地合法性情况
   经现场核实,所反映的宗地位于大邑县董场镇铁溪社区21社,占地面积25.1766亩,实为董场镇正在着力处理自2007年以来历史遗留的农户安置问题,并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了解决此历史遗留问题,镇政府通过实施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来解决安置用地问题,随即向国土部门申请包装双河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2013年12月31日,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双河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实施规划的批复”(成国土资函[2013]545号);项目竣工后,2017年10月17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双河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出具验收批复(成国土资函[2017]776号);2018年2月6日,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双河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产业发展预留区变更的批复”(成国土资函[2018]102号),项目由变更前的董场镇正雄社区2组、正雄社区国有、铁溪社区1、6、16、21、27组,调整变更为董场镇铁溪社区1、6、21、26社、祥和村8、10社,项目占地面积57.2551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56.5090亩(其中来话人反映位置25.1766亩)。
   二、现场调查情况
   根据您所反映的实为铁溪社区1、21、26组的项目房屋主体正在建设,实为董场镇自2007年以来历史遗留问题的农户安置房屋修建问题,处理遗留农户安置用地经过村社召开相关会议,制定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征求群众同意后,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后,通过一卡通补偿相应权属调整费用。
   如果有政府相关人员涉嫌渎职、失责,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根据调查不存在黑恶势力强占农民耕地的情况。
满意(1)
不满意(1)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烫啊!!!
这气势不得了的了不得!!!
做起事情来都是强压,睁眼说瞎话!!!
简直太肆无忌惮了!!!
试问:还有没有一点党性???还有没有???


口口声声说:“征求群众同意,签订权属调整协议,通过一卡通补偿相应权属调整费用


时至今日:我们没有签订过相关任何协议,你们把房子都修到我“耕地”上了!!!!
你所谓的“”指的是什么???
我书读的少,请解释一下!!


一卡通补偿相应权属调整费用”,请问所谓的费用是不是4-5万一亩“耕地”??
你们是搞笑的么?哪儿来的底气???
全成都、全四川的网友看看,你们的行为!!!



不解决好这个事情,就是修好老子都要喊你拆,
拖几个进去你们过不的,有些人就是不见棺材不落泪!!


忙完这段时间你们就晓得了,
小泥鳅,一样可以搅浑一滩水!!!
.

发表于 2019-12-4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朋友反映得非常好,也特别写岀了重点。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接招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7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日瓦了 这样要去成都市政务中心办才行 先报个备在这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邑县政府办 发表于 2019-12-11 09:12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地方黑恶势力强占农民耕地开发房产”的问题,我县高度重 ...

“根据您所反映的实为铁溪社区1、21、26组的项目房屋主体正在建设,实为董场镇自2007年以来历史遗留问题的农户安置房屋修建问题,处理遗留农户安置用地经过村社召开相关会议,制定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征求群众同意,签订权属调整协议,通过一卡通补偿相应权属调整费用。”

请问这个“后”在哪里,本来我不想说什么,不过你们这样公然洗地,真的搞笑!!!


截止目前!!农户未同意该征地!!也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还半夜强占农民耕地!!!

你们既然说了这个是政府项目,凭你一纸规划文件,手续就算完成了??
有规划文件就可以直接修是不??
那是农户的耕地!!明白什么是“耕地”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己去翻,斗硬的话不是处分就能摆的平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你们真能扯!12月份若处理不好这个事情那我只能斗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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