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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看孩子就不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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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2017年6月,车某与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5岁儿子车某某随母亲成某生活;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车某每周六下午和每周日上午在不影响车某某学习生活前提下可自由探望,如成某不配合探望,则每违约一次扣除违约金100元冲抵抚养费。后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配合探望,车某以成某违约而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按约定减少抚养费。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不让看孩子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呢?这一条款的认定关乎孩子是否能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抚养费,关乎孩子是否能够健康成长等问题。我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的约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抚养费的给付不应附条件,该条款的设定与社会风俗习惯、基本准则以及婚姻法相关条款相违背。而且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而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即便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不让看孩子就不给抚养费的约定是无效的。

  孟子曾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句话首先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应尽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且拒绝给付的一方不能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抗辩拒绝支付。如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对其名下动产及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甚至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这个新闻使我联想到经典电影《何以为家》,“你为什么要起诉父母?因为生了我”,孩子要的不是那一张张冷冰冰的钞票,而是父母的暖暖的爱。生养孩子不是温馨的请客吃饭,父母没有能力和时间久不必生育过多的子女,即便坚持生下来,有再多的阻碍,父母也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爱,竭尽全力教育他,让他成为一位人格健全的人,而非成为对社会的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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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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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1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应该守法,抚养费的给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就事论事,不能混为一谈,不然法律的约束性就不起作用了。

发表于 2019-12-1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呢!作者说的很有道理,法律是约束公民履行义务的最后防线,但是道德底线不能缺失

发表于 2019-12-13 21: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付子女扶养费是法律义务!作者写得好!

发表于 2019-12-13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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