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正在清理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对年休假未休完且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经济补偿。但是有些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严重走样变形。一是违反规定,只要请了事假都要抵扣年休假,就算是请一天也要抵扣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才抵扣年休假,严重侵犯职工正当权益,二是单位个别职工长年不上班或者上耍耍班,相当于几乎天天休假,根本不需要请年休假。这次在清理年休假的时候,出现一天未休的怪相,满勤得补助。请问这样的操作公平何在?相关部门对于这种想象又是该如何监督,如何处理?希望有一天这样怪事奇事不要在出现,真正让制度得到落实,公平正义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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