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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他们为什么缺乏职业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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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在绵延流淌五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良知”一直被作为判断善恶的首要标准和确保公正的根本保障。具体到司法领域来说,良知可谓是内心的主宰、法官之上的法官。

  法官职业良知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作为法官,如果缺乏一颗公正善良之心,那也只会知识越渊博、经验越丰富越危险、技艺越娴熟越可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在任何时刻,法官都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将绝对忠诚铸入灵魂、将司法为民融入血脉、将公正司法刻入骨髓,唯有如此才能彰显良知,也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行是知的功夫,法官行为要有担当。光说不练假把式,践行法官职业良知最终要体现在行为担当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奢望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能担当的法官能够恪守职业良知,尤其是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或消极懈怠,或置若罔闻,或明哲保身,本身就是没有脊梁骨的表现,损害的是整个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水期,动的都是自己的奶酪,“伤筋动骨”在所难免。但唯其艰难,方显勇毅;唯其磨砺,始得玉成。越是风疾雨骤、急难险重,越是考验队伍、锻炼队伍的关键时刻,越要拿出“偏向虎山行”“挑战不可能”“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用担当彰显良知、实干服务发展、奉献诠释责任。

  司法良知是一面镜子,法官既要照“平面境”、客观反映表象,更要照“透视境”、真实反映内心,既要保持仪表的端正,更要保持内心的正直,而不能照“朦胧镜”“凹凸镜”,浮光掠影、缥渺婆娑,甚至是变形走样、表里不一。司法良知是一杆标尺,每名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都要经常用这杆尺子量一量,要敢于校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良知是一面旗帜,每名法官都要以其为引领,真正做到不忘初心、固守本心、坚守良心。

    2000年发生于四川省巴中市的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历经20年了。案子从公安以非法行医立案,报捕后检察院认为:“以熊医生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后国家还未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认定熊医生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太牵强,万一不后国家向熊医生发放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咋办”退侦后以医疗事故犯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依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的关键证据----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供办案参考”,不是正式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再次退侦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正式鉴定结果,“由于案中死者的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向法院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钱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定解释原判“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不妥,应该是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荣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认定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条文改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认定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作出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报院长审查签字。主持工作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解释: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省高院没有指示过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2019年经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答疑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方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也是审判组织,可以审理案件,而且是法院最高级别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形式审理后作出的决定由合议庭执行作出判决是合法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院长不认为确有错误,不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熊医生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的理由及诉求是:由于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调查有无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能不能查清就诊人的死亡原因,能不能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还没有经过熊医生质证,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经法庭审理查清事实后再作出裁判)


   这件案子确实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了,既然经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对熊医生逮捕后由公安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认为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及再审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都不是,何来医疗事故犯罪之说。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这件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奇怪就奇怪在院长的认知上:一:既然“由于案中死者的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哪来的证据能够证明熊医生的什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二:审判委员会的性质不同于合议庭,不得直接审理案件,如果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由合议庭审理,要由审判委员会审理?三:熊医生一直作无罪辩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形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程序违法?四:公安局侦查期间由于收集不到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哪里来的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是经谁鉴定查明了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五:办理这件案子的法官院长为什么都缺乏职业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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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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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4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公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营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20-1-1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这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及不纠错的法院院长及法官们还有职业道德吗?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发表于 2020-1-14 1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去《焦点访谈》说出你的故事……
 楼主| 发表于 2020-1-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0-1-1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和院长真的很奇葩,:
一:熊医生一直是作无罪辩护;
二: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委托市医鉴委鉴定结果是“由于案中死者的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
三: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再次确认“”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
四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检察院、熊医生及合议庭均认为没有新的事实出现,只是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是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五:再审闭庭后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强亲自主持圆桌会议,就熊医生的行还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进行调查,查清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的熊医生,经市医鉴委鉴定否定了医疗事故的存在后合议庭才作出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书交院长签字。
五:审判委员会却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现任院长对熊医生不服再审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认为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


现任院长对判决的认知确实奇葩:

现任院长认为:
1、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但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方式(简易程序笔审)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合议庭执行作出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级别的审判组织。
2、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院长认为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属于确有错误。

熊医生不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理由

1: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虽然属于法院最高级别的审判组织,但其性质不同于合议庭,其职责不能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只能就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讨并作出决定,交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执行。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代替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纯属对审判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无限扩张。

2、就巴中市中级法院决定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由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任审判长,其它委员任审判员)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由于熊医生及辩护人都是作的无罪辩护,也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将法院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控辩双方质证,辩论,让被告人熊医生辩护、陈述;绝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委员会笔审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简直就是胡闹。

3、现任院长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不是睁起眼睛说胡话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1-1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太有才了

既认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以法院决定不得由合议庭审理,而由审判委员会审理,合法;

又认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清楚、属于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方式笔审,合法;

既认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审判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又认定熊医生从案件发生到现在一直都是作的无罪辩护,否认医疗事故犯罪事实;

法院院长能够把一个法院对一普通刑事申诉案的审查,活生生变成马戏团魔术表演,实在是太有才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书送达后,时任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强说了一句话“”这件案子只有重新审理一回才知道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熊医生以为巴中市中级法院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没想到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强很快就被调离这个岗位,到司法厅去了。
  在熊医生看来,当年王强院长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未经法庭审理熊医生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处理是明智而合法的。
  但就是不知道“是谁把王强院长调走的?”
  这也是在熊医生案变化过程中,“到现在还没有解开的迷”。

  当年堂堂的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强都搞不定、可见此案涉及的水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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