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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未落实上级法规政策的不作为被省暗访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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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未落实上级法规政策被省暗访组通报,主要存在的问题: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基层医疗机构未设置单独的发热病人诊室(用于预检发现的发热或有流行病学史的病人临时诊治和隔离处置).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未出台对发现可疑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按程序进行上报电话和打120转诊的细则及程序等。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外行领导不作为何时辞职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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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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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0 10:25
依法问责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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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0 10:36
汤才勇、代联波的官僚主义被省暗访组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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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0 18:53
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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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1 09:36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出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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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1 12:20
关于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做好医疗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加快推进,全省进入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和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环节,医疗就诊需求将迎来较大增长。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控工作中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强疫情期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诊收治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坚决树立“全覆盖、无死角”的理念,全面落实首诊负责制。要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工作,要独立设区,与普通病区完全分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拒治发热病人。从事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发热病人筛查力度,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制定规范的预检分诊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快推进门急诊就诊流程再造,配备消毒隔离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设置清晰的预检分诊标识,提高预检分诊能力。接诊要注意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热患者要做好隔离处置工作,疑似和确诊患者要按照“四早”“四集中”原则及时处置或转运救治,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分类保障需求
    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间的急诊急救工作流程,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对急危重症患者,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对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以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对于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宜继续提供的,应当告知患者到居住地附近的、具备相应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要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坚守母婴安全底线。对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争取获得患者的理解,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手术时间。
    三、强化院感防控
    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全部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分区管理,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聚焦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重点领域,做到通风好、布局合理、洁污分开,尽量减少人员集聚。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坚决防止院内感染发生。要加强医务人员调配和医用物资储备,正确使用医用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
    四、加强组织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防控工作。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主动服从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重点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社会办医分会要充分发挥学协会行业组织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围绕新冠病毒相关基础知识、诊疗方案、病例发现与报告、院内感染和个人防护、病例转运、患者费用保障等重点内容,对医务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处置新冠肺炎疫情的能力。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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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2 09:28
曾卿在广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十二次会议上讲话。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医院安全防护,落实首诊责任制、分级诊疗、流程再造部署要求,及时纠正不规范、不严密、不专业的漏洞,防止出现医务人员感染。要加强对治愈患者的健康确认和出院患者的跟踪管理,避免疏忽大意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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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4 11:04
就是要暗访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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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5 13:0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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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普法教育0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85139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问:新冠肺炎防控应急一级响应工作中,不具备新冠肺炎接诊条件擅自接诊并不及时转诊和报告的医疗机构(主要是诊所、卫生室等),应当怎么处理? 答:新冠肺炎属甲类管理传染病,在出现特别严重暴发应急一级响应工作中,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不具备接诊(预检、诊治)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引导病人转诊并报告,如果擅自违法接诊发热病人,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1.【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二)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3.《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发表于 2020-3-2 2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3-6 12:58

至今未见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出台对发现可疑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按程序进行上报电话和打120转诊的细则及程序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3-6 23:45
广安卫健官僚主义盛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3-7 11:18
如何抓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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