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全权代理蒋X--刑事谅解书-感谢安岳检察院主持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蒋-:邹-:
邹-与蒋-于2019年4月3日8时许发生打架纠纷一事,经蒋X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代国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2019年4月3日,邹-及其家属因与蒋-发生口角纠纷过程中,皱-随手捡起半块砖头扔向蒋-,蒋-不幸受伤轻伤,被送安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4月3日入院至4月15日出院。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尽快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规定,2020年10时许,经胡代国再次调解,双方成功达成口头调解协议。2020年4月8日15时,双方当事人在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和解协议内容:
一、邹X因致向蒋x轻伤,当面赔礼道歉;蒋X因致邹x 妻子小腿软组织受伤,当面向邹X的妻子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表示已经互相谅解。
二、皱-自愿赔偿蒋-受伤损失的各项费用肆万元(包括住院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蒋-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三、本赔偿款肆万元在蒋-在蒋-签谅解书的同时给付,并由蒋-出具收款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检察院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蒋X: 蒋X妻子
邹X: 皱X妻子
2020年4月8 日
刑事谅解书
2019年4月3日,邹x 与蒋X发生打架纠纷,致蒋X受伤住院治疗13天。经安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公(工)鉴通字【2019】245号,对蒋X所受损伤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蒋X2019年4月3日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邹X被取保候审,本案已移送到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8 日,蒋X委托胡代国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邹X赔偿蒋X受伤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肆万元。蒋X及其亲属认为,邹X及其亲属已经认识到其行为错误,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因此,本人对邹X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邹X的刑事责任,请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邹X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谅解人:
2020年4月8 日
刑事谅解书由胡代国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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