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哄哄的原阳“记者被打”一事,最终证实不过是无证“记者”的一场碰瓷闹剧。
舆情初起时,有那么一些媒体及媒体人,一听说“记者被打”的消息,立马亢奋了起来,终于又逮到一波声讨”专制政府压制新闻自由”的机会,就如同饥饿的狼群见到一只迷途的羔羊,一哄而上齐下口,开始了整齐划一的开撕大餐。
我不由的深深怀疑网络上流传的一句话:我们的媒体的战斗力很弱。
看到这些媒体同仇敌忾的声势,那些“大义凛然”的语句,这是战斗力很弱的媒体吗?它们这是战斗力爆表啊!
多年的互联网舆情规律告诉我们,当某些媒体和媒体人突然引爆一个“热点事件”之后,我们必须谨慎对待,因为真相往往会迟到,大多舆情会反转。这一次,仍然没有跳出这一“金科玉律”。 后续翻转就很打脸了,
详见:环球时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6&wfr=spider&for=pc
详见海疆在线 : http://www.haijiangzx.com/2020/0426/2061269.shtml
据最新流传的视频,一个“记者”欲强闯墓地,嘴里叼着一支烟,口罩拉倒下巴下面,手执手机拍摄执勤工作人员,手机都快抵到工作人员的脸上了,还挑衅对方:“你怕什么?敢不敢摘口罩(让我拍),我就敢摘”。后又连说两遍“抢我手机试试”。
这样的画面,你认为这是有素质的记者还是耍流氓的混混?
既然经过调查,所谓的“记者采访被打”属于挑衅碰瓷行为,“记者”实际上就是无证人员冒充,那么,这样的行为与无证驾驶机动车,无证行医,甚至于无证警察执法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为什么无证采访可以得到很多的媒体声援,而无证驾车,无证行医,无证警察执法却屡屡被舆论轰杀呢?
答案很明显,因为“记者”是自家人!
这不是非常明显的宽以律己,严于待人的驰名双标吗?
看到这里,我还需要说什么呢?
当我看到有的媒体搬出了法治,搬出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起事件中,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被严重破坏,人身安全无保障。殴打记者,抢夺采访工具,于法不容。”
既然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解读这一波舆论,那我们就翻一翻《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打开这个法律文件的第二条,赫然一行条文跳入眼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在这一段条文里,我无论怎样逐字逐句理解,都得不出到原阳去采访的“记者不需要证件”这样的结论。
再往下翻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还有更详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不需要细说了,我们还是继续往下翻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学习法律,可以增长见识: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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