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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小老百姓看到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判决书就如同半夜听到驴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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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授权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在评议阶段改变指控罪名,就意味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来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都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无法对裁判者产生任何有效的、积极的影响。而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被变更之罪名进行举证和说明,以达到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目的。这样就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沦为了形式。虽然2013年实施的《解释》对解决上述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因此,也就避免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作出判决而使控辩双方无法就变更之罪名进行辩论的情形,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进行充分辩护的权利。



虽然看来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合法,但总是感觉哪个地方还是有些不对头。既然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就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什么公诉机关不变更起诉罪名,或者不能变更起诉罪名?为什么法院又要强行变更起诉罪名?既然法院可以直接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判决,那么还要公诉机关干什么呢?如果说纳税的老百姓还算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作为主人看到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判决就如同半夜听到驴叫。


农村小寡妇养了一头驴一条狗,白天靠驴下地干活,夜晚靠狗看家护院,这天夜里驴发现有贼来家欲行窃(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未经审理),狗没叫。驴着急大声叫了起来,欲让主人抓贼。果然,小寡妇很快就提着木棍跑来,朝着驴一顿乱揍,骂道,大半夜里你瞎叫什么,还让人睡觉不。


如果真是有贼来家欲行窃,这狗没叫是狗的错,该罚,如果没有贼,这驴就该打。道理很简单,小寡妇养你们是干什么的?用于夜间看家护院的狗,有贼来家却不叫,是不是该罚;用于白天干活的驴夜晚大叫是不是该打,这道理很简单。任何原因都绝不能授权驴在夜间大叫,与其说是授权允许白天干活的驴在夜间大叫,不如说是授权允许夜间看家护院的狗可以失职睡觉。问过小寡妇能够接受你这个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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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是纳税人,交税供养了法院和检察院,检察院及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该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就算真的是检察院指控罪名错误也情有可原,但检察院就应该变更指控罪名重新指控,法院发现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也应该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重新指控,哪来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的说法。就算是驴发现有贼来家,而狗却睡着了没有发现,驴也只能把狗叫醒,不能代替狗乱叫。最高法授权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到底是为了掩盖什么猫腻?再傻的老百姓只要用脑壳分析一下都能够明白的。

发表于 2020-6-1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小寡妇约了想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此证明法院比检察院高明,法院比检察院有权,比检察院霸气。其结果就是现在的冤案遍地。
法院真不是个好玩意儿,让你当驴,你白天不好好干活却在半夜里瞎叫;叫你当狗,你却不好好看家护院又跑去咬耗子,就只配作汤锅店的料了。

发表于 2020-6-1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法律人,还是稍微解释说明一下。(1)关于经审理认定的罪名和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法院是可以直接以认定的罪名作出裁判(我国目前是依法治国,法律有规定,法院即可按规定操作。),不退回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原因大概有两个:一是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和证据方面没有问题,只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基于事实、证据,作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解,这个时候没有必要重新审查起诉,各方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当场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2)关于你提出的法院裁判时变更罪名,导致控辩双方不能充分辩论的,首先你要知道,法院裁判变更罪名可能是因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控告的罪名,而是构成另外一个轻罪(这也是罪轻辩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而做出了轻罪的裁判,你说这导致了控辩双方没有充分辩论吗?
另外,如果你对刑事审判有兴趣,建议你多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书,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然你提出的意见经不起提问,比如你说法院经审理认定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那我问你,如果检察院一直坚持以该罪名指控呢?法院如果有不同意见就要退回,这不是逼法院按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裁判?这是不是剥夺了法院的裁判权?现行法律制度弥补了法院在认定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情形时控辩双方不能充分表达意见的缺陷,你也找到了该规定啊。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一下法律人,你为养法院检察院的纳税人想过没有呢?纳税人辛辛苦苦养活这帮法院检察院的官们,目的是什么呢?检察院与法院就一个案子起诉的罪名问题意见都不通过讨论达成能一致,纳税人还养这帮家伙干什么?

  你作为法律人能够解释这身边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合法性吗?检察院对X医生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经审查认为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活检报告,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由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经政法委协商,法院建议以非法行医罪起诉,一审法院及二审均判决医疗事故罪,,X医生·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再审开庭审理查明X医生具有执业资格,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判决的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再审法院却没有告知X医生还要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就直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后答疑审判长说: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没有指令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院长说:你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但我不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法院不得对该案立案复查。X医生就只能搬起石头打天了。这就是你身边现行的法律制度,你作为法律人能够解释,你能够维护你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法律人:既然法院变更公诉案件的指控罪名合法合理,那么王书金自己供诉当年奸杀康XX的事实请求法院审理,因为检察院否认王书金奸杀康XX的事实而不起诉,敢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审理呢?这又是什么道理呢?

发表于 2020-6-18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0-6-18 11:58
试问一下法律人,你为养法院检察院的纳税人想过没有呢?纳税人辛辛苦苦养活这帮法院检察院的官们,目的是什 ...

每句话都是口口声声纳税人养的,你给国家交了几分钱的税收,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义务,你晓得不晓得公职人员的收入也是要纳税,说不定你还没有别人纳税的多。你对别个单位和或者人有意见,可以发表意见可以复议!但你别拿啥子你是纳税人来绑架别个,没人欠你的!新中国产生的巨婴!!!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princeling 发表于 2020-6-18 18:18
每句话都是口口声声纳税人养的,你给国家交了几分钱的税收,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义务,你晓得不晓得公职人员 ...

亏你还自称是法律人:每个中国公民都是纳税人,每个领国家工资的人都应该认真工作才对得养他的起纳税人。你能说明你领取的工资里面就没有我纳税的一份吗?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检察院法院应该依法分辨清楚指控罪名那是本质工作,连本质工作都不能做好,还有理由让拿纳税人拿钱养吗?按你这个法律人的逻辑推理,国家机关应该只为富人服务了,因为富人纳税多,对甘愿为富人服务的赏赐的也多。

你作为专为富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对小老百姓反映的实际问题当然不能理解,因为你没有涉及过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请你再不要大材小用来评判普通百姓的事情了,各自干好本质工作,去照顾好富人吧。

发表于 2020-6-18 2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0-6-18 18:58
亏你还自称是法律人:每个中国公民都是纳税人,每个领国家工资的人都应该认真工作才对得养他的起纳税人。 ...

我不讨论你的事情,只讲你讨论的纳税人!
你自己说的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那么公职人员是不是中国公民?他们没有交税?在中国宪法里就没有规定为纳税人服务这一条吧,只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是他们的父母养大成才,通过自身努力考取工作的,(不是你这个所谓纳税人养活的他们)当然在国家机关上班他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但却没有规定他们应当为纳税人服务,为了纳税人服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概念。
     又说纳税,请问你能拿出你的交税单?你给国家交的几十块钱就养了公职人员?就成了他们衣食父母?可能你还没有他们交税钱多吧!!!
     纳税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你懂义务这个两个字吗?你讲你交的税收养活他们,你享受国家好政策的每一分钱都是他们所纳税的!中国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没有纳税人这个主体!你应该羞耻你自己生下来活下去给这个国家添了多少麻烦,自己没有给这个国家多纳一些税!而是在网上逼逼赖赖的讲“我是纳税人,我养活你们这些政府工作人员。”真可悲活在新时代社会下的巨婴!!!

发表于 2020-6-19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说不清道不明。
 楼主| 发表于 2020-6-1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换概念是诡辩者的强项;但有些问题诡辩者确实偷换不了。

第一:法官检察官领取的工资是不是纳税人所纳税款;哪怕某个人只是纳税一元人民币,谁能证明所领取的工资中就没有这一元钱的一份?

第二:法官检察官既然领取工资,应该不应该把所办案件的指控罪名搞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明明白白地起诉审判?(就算法院发现检察院指控罪名有误,应该不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重新起诉)

第三: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这是哪门子法律规定?至少违反了两审终审制,该如何解释?

发表于 2020-6-1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懒得同一个法盲争论。你赢了可以吧,建议参选全国人大代表,然后废除我国法律吧
 楼主| 发表于 2020-6-1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专门注册一个账号来说这件事,应该是特别关心这件事情了,如果说你还不是制造那起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法官或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成员,我都不相信。

发表于 2020-6-19 1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0-6-19 14:52
看你专门注册一个账号来说这件事,应该是特别关心这件事情了,如果说你还不是制造那起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

我还真不是法检系统的人,也不清楚你的事情。
我只是看不惯你这种“我是纳税人,我养活你们”,还是哪句话你说是人民,他们该作为公务员真的该为你服务,你要讲你是纳税人养活他们,不好意思,你给国家交的哪几十块钱税,真的还没有他们交的多。
  我还那句话,我不讨论你的事情,只讨论纳税人这个词!我只是看不惯你这种嘴脸的人!!!我让你搜巨婴这个词,你搜了吗?
你凭什么养活谁?靠你哪几十块个人所得税?能说这个话的人,真的在社会上可能真的是干啥啥不行,吃啥啥不剩的那种(巨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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