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授权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在评议阶段改变指控罪名,就意味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来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都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无法对裁判者产生任何有效的、积极的影响。而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被变更之罪名进行举证和说明,以达到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目的。这样就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沦为了形式。虽然2013年实施的《解释》对解决上述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因此,也就避免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作出判决而使控辩双方无法就变更之罪名进行辩论的情形,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进行充分辩护的权利。
虽然看来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合法,但总是感觉哪个地方还是有些不对头。既然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就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什么公诉机关不变更起诉罪名,或者不能变更起诉罪名?为什么法院又要强行变更起诉罪名?既然法院可以直接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判决,那么还要公诉机关干什么呢?如果说纳税的老百姓还算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作为主人看到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判决就如同半夜听到驴叫。
农村小寡妇养了一头驴一条狗,白天靠驴下地干活,夜晚靠狗看家护院,这天夜里驴发现有贼来家欲行窃(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未经审理),狗没叫。驴着急大声叫了起来,欲让主人抓贼。果然,小寡妇很快就提着木棍跑来,朝着驴一顿乱揍,骂道,大半夜里你瞎叫什么,还让人睡觉不。
如果真是有贼来家欲行窃,这狗没叫是狗的错,该罚,如果没有贼,这驴就该打。道理很简单,小寡妇养你们是干什么的?用于夜间看家护院的狗,有贼来家却不叫,是不是该罚;用于白天干活的驴夜晚大叫是不是该打,这道理很简单。任何原因都绝不能授权驴在夜间大叫,与其说是授权允许白天干活的驴在夜间大叫,不如说是授权允许夜间看家护院的狗可以失职睡觉。问过小寡妇能够接受你这个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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