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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法院为什么越来越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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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法院腐败,领导们根本就不会相信或者认为有也会一笑置之!因为,人们只要走进法院就会看到法院的墙上贴着明文规定,那是法官违规的五条高压线啊!可是我们发现这些个高压线根本就是个摆设!那几条所谓的高压线根本没有电嘛!因为,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把高压总开关给关掉了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初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大概内容是:“法官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导致的错判误判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咋一看去,顶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们为了下级法官们可能因为无心犯错导致的处分提供了一个救济!实际上这种司法解释是荒唐的!试想想,人是高等高智慧动物,有哪一个法官肯承认自己的错判误判是有心的,是贪污了或受贿了因而会错判误判!没有吧!由此,法官们可以再也不必因为发生错判误判而担心受到调查!本来嘛,法官是什么人?那是掌握法权的人,是公民的主宰,是高智商中的高智商!给法官们这么大一个漏洞,呵呵,全国的有心想捞外快的法官们都要乐坏了!这就好比我国的保外就医和减刑制度一样!犯了重罪也可以平安无事!
  总之,法官的法权的可以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为之允许,老百姓就不要“呐喊”司法不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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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法律条文理解都不能搞伸抖就去当法官,你说法院为什么越来越腐败???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6-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东哥 发表于 2020-6-22 08:58
法官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法律条文理解都不能搞伸抖就去当法官,你说法院为什么越来越腐败???

好多年前看过焦点访谈栏目播放一期节目时:一个中央领导讲话:一个地方治安和司法被黑势力攻陷了【大意是这样的哈】,那就是那个地方的主管政法的一把手严重出问题了、、、

发表于 2020-6-23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管中窥豹

发表于 2020-7-19 1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27 2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最高法院也在关心这个问题了。全国同案不同判的案子太多了,丢人把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丢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

(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三条 法研所在组织人民法院类案同判专项研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第四条 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

(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案号;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信息。

第五条 审管办收到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立项并将有关材料送交法研所。

第六条 法研所收到审管办送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

第七条 审管办收到法研所送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分工,将初审意见送交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形成复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管办收到业务部门的复审意见后,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提请审委会就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条 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后,审管办应当及时将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报送单位,并按照该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与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审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0-8-1 04: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私下解决尽量不要打官司,亲身经历,不是你想像的那样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一切腐败的根源,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本来是为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防止审判偏差而设置的一个特别审判组织,在一级法院中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它却演变成了地方人民法院当权者徇私枉法的大舞台,成为制造冤案错案的源头暨法院司法腐败的瘟床。地方法院审判委员会分为由院长主持、全体审委会委员参加的大审委会和由分管副院长主持、部分审委会委员参加的小审委会,不同种类的案件提交审委会审理时大多由分管不同种类案件的小审委会研究决定审判结果。
  这种审判制度给地方法院的当权者干预具体案件大开了方便之门,为他们徇私枉法提供了合法舞台。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决定着本院全体法官的岗位、晋升和前途命运,审委会特别是小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实际上就是院长或副院长一人说了算。
 楼主| 发表于 2020-8-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是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人员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政治清明。司法腐败极坏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司法腐败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及司法承载了过多的社会期待,司法腐败哪怕是很小的一件事都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给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造成的形象贬损是极大的。司法腐败使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司法机关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法律被蔑视,正义被羞辱,社会秩序就会出现畸形发展。由此,社会就可能陷入一种治理无法的状态,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

发表于 2020-8-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缺少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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