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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孕妻遭公司辞退丈夫发帖维权 反被诉名誉侵权判赔5000元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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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天前,刘先生拿到了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文书。

法院认定,他在2018年9月15日以来“因妻子被解聘而在网络发帖的信息中,存在对相关公司副总马先生的侮辱、诽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判其在媒体上向马先生公开道歉,并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该起诉讼之前,刘先生的爱人李女士曾因在孕期遭公司解聘,将其就职的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麒麟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麒麟公司的解聘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解聘行为违法。而刘先生的发帖也正是发生在妻子离职纠纷期间。

“明明是公司单方违法解聘员工过错在先,当时发帖也是为了维权,我说的也都是事实,并且也没有点名道姓,为什么我还要支付他赔偿金?”刘先生至今仍感到不解。

不服公司岗位调整,女子上班被拒公司门外

刘先生称,妻子李女士2013年11月入职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9月28日,李女士正式被麒麟公司解聘,原因为“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司报到”。

离职纷争的开端发生在2018年9月10日。当天为周一,李女士被公司从音质检验岗位调整到了生产岗位。

李女士对岗位调整表达了不满。其称,一方面,公司的岗位调整并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另一方面,她已怀孕在身,生产岗位恐对其身体及胎儿产生不良影响。来自平度市妇幼保健院的诊断显示,2018年8月1日,李女士被诊断为早孕。

对于公司决定,丈夫刘先生认为,这样的调整是“针对怀孕的妻子,变相让其辞职”。

2018年9月17日,李女士找到了公司副总马先生,责问其为何不经本人同意就调整岗位。马先生回应,岗位调整是企业正常行为,新岗位也经过了环评,不属于有毒有害工序,适合孕妇工作。

但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并在当日上班时间以怠工方式表达了不满,后遭到了公司的书面警告处分。

而这一天,也成为李女士在麒麟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据刘先生介绍,自此妻子便没能被允许进入公司。“18号到20号都去了公司,但门卫不让进,还给马副总发了短信但没有收到回复。”

孕妻被公司解聘,法院认定公司违法

据刘先生介绍,2018年9月20日,因为不被允许进公司,妻子当天便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提起仲裁之后,2018年9月25日,麒麟公司向李女士发出了员工返岗通知,称“你(李女士)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连续7天自行脱离岗位,根据公司规定,你的行为视同为旷工,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通知同时提到,“鉴于你是公司老员工,现通知你在收到通知2日返回公司报到,逾期不报道者,做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处理”。

3天后,麒麟公司向李女士做出了解聘通知。原因是“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李女士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司报到,被视为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同时,李女士还被要求支付由于怠工、旷工造成的公司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不过,按李女士丈夫刘先生的说法,2018年9月26日妻子就返回了公司,但“当天门卫依然不让她进”。当晚7时许,妻子还曾给马先生发去短信并拨打电话,但都没有回应。

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当地仲裁部门给出了仲裁结果,认定了李女士的部分申请。但李女士和公司均表示不服,并在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麒麟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约定的工作岗位,且不能因为怀孕而被用工歧视。

该案于2019年3月、11月,分别经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李女士无故不去上班,麒麟公司的解聘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解聘行为违法。法院同时要求麒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结合哺乳期,合同期限应延迟到哺乳期结束。

按照法院认定事实,李女士在合同期内的2019年2月9日生产。而刘先生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的1年哺乳期,合同应到2020年2月8日终止。

发帖为妻子维权,丈夫被反诉名誉侵权

2020年6月22日,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尽管此次劳动纠纷诉讼最终赢了,但却没能得到履行。“她拿着判决书去上班,还是不让进,最终没能回到公司上班,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之间的待遇也没有拿到。”

目前,刘先生正在对后续的赔偿金问题另起诉讼,要求公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近3万元。

然而,就在李女士诉麒麟公司获得胜诉之时,丈夫刘先生也遭到了对方的起诉。裁判文书显示,山东市平度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麒麟公司副总马先生的起诉进行了立案。

马先生在起诉中称,自2018年9月15日以来,刘先生一直对其进行造谣、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并在多个微信群内散播“马副总人渣、草包”等侮辱性言论,多次制止无果,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马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停止名誉侵犯,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同时承担制止侵权产生的各种费用10000元,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对此,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当初在妻子被辞职后,自己确实曾在一些微信群里发帖,主要信息为麒麟公司违法用工的行为,“大体内容就是企业解聘、克扣工资、强制加班、违法调岗等”,所涉及的微信群也都是小区居委会之类的,在社交空间上与马先生从业的公司群是没有交集的。同时,刘先生称,发帖也是因为麒麟公司本身存在过错,自己是“为了给妻子维护正当权利”。

刘先生同时称,自己发帖并没有虚构和捏造事实,尽管确实提到“马副总”,但没有提及马先生的具体姓名,且“并没有侮辱马先生先为‘草包’、‘人渣’等的内容”。

不过,据2018年9月29日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先生确有在微信群发布“马副总人渣、草包”等侮辱性言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成立,而被处于行政拘留5日。

对此,刘先生认为,该行政处罚“本身就存在诬告陷害,警方在调查及取证中存在违法问题”,因此他并不认可。据悉,刘先生曾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均未获支持。

一审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被判支付5000元赔偿金

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判决文书中看到,刘先生被诉名誉侵权案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而两次得到的结果截然相反。

在今年1月的一审中,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平度市公安局已对刘先生发布的侮辱马先生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发布言论的微信群也已经注销解散,其侵害行为已经消除并得到制止。马先生的诉讼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再者,刘先生之妻李女士与麒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麒麟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马先生是麒麟公司副总经理,又是该行为的经办人,存在过错责任。由此,马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一审宣判后,马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后2020年6月17日,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刘先生在微信群内散播侮辱性言语,并要求大家帮忙转发,“在微信中用语言或文字发布对不特定多数人可见的能够实现及时分享的信息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该行为客观上使他人对马先生社会评价降低,已造成其名誉受损,因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在具体承担多少侵权责任上,二审法院认为,马先生认定的制止侵权产生的各种费用10000元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以支持。在精神抚慰金上,经综合考量判定金额为5000元。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应在媒体上向马先生公开道歉,并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明明是公司单方违法解聘员工过错在先,当时发帖也是为了维权,我说的也都是事实,并且也没有点名道姓,为什么我还要支付他赔偿金?!”对于该判决,刘先生表达了不满。

而对于此前李女士诉麒麟公司劳动纠纷及此次刘先生被诉名誉侵权一案,记者致电麒麟公司副总马先生,但电话接通后其称“与我律师联系”后挂断电话而未获回应。

发文未“指名道姓”是否会构成侵权?律师:需考虑称谓是否有特定指向性

按照刘先生所称,其发文并没有指名道姓,那未“指名道姓”是否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冬平律师向红星新闻介绍,该案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非具体真实名字的“马副总”是否有特定指向,如公司或当地行业圈子里提及“马副总”是否会特定指向为马先生;

二是刘先生是否确有提及“草包”、“人渣”等词汇且这类词汇是否属于侮辱性言语,“这其实是一种日常性对某一事件发表的情绪化语言,而法官在理解时也会有不一样,没有固定答案。”

三是造成的影响如何。如果在公司或圈子里提及“马副总”是具有特定指向性的,则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但这其中也要考虑看到信息的受众群体大不大,有多少人知道“马副总”就是马先生,以及其传播程度和传播范围以及传播时间的大小和长短,“如果当初公安机关介入处罚时已经对贴文进行了删除,解散了微信群,那么影响可能稍小一些,当然最终还需区分看待,综合判断。”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则认为,名誉指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形象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尽管刘先生称自己并未说过“人渣”、“草包”等字词,但如无客观证据予以推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其道歉赔偿并无问题。另外,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如果结合上下文能指向唯一、明确的对象,仍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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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企业行业 本身就是违规的,没按国家相关法规 估计是 听说一些所谓的 法律风险规避 才做出这种行为,这明显是一种不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明显是为了省点钱 逼人家离职,一看就是这种想法。个人觉得法院应该为受害者立,而不是所以谓的能解释得过去,这样判也行。对一个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 有什么好说的呢。还有这个事是马副总办的 那他本身就应承担这个事,他本身这个事就做得不对 还不能让人说骂? 如果他没做这个事 那可以说这具罪名成立。 希望一些国家机关不要成为 资本企业的机构,而是从社会与民众的角度去处理问题。

发表于 2020-6-2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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