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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定的广安市120急救中心被非法成为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尴尬了谁?请依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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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广安市司法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汤才勇、代联波、广安市人民医院及120指挥中心张瑾、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李黎一起来学习国家法规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应对能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13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2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医疗服务保障,确保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安全高效,医疗机构接收迅速顺利,有效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强化政策协调衔接,统筹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城乡功能布局、人口规模、服务需求,科学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提高救护车配置水平,特别是提高负压监护型救护车比例。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与效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管理,确保转运工作高效安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安排和实际情况,制订辖区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方案,针对工作任务、转运流程、信息上报、个人防护要求、车辆装备洗消、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监督急救中心和网络医院切实落实,在及时高效完成转运任务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转运过程中的传播风险和医患交叉感染风险。
  三、统筹安排,专车执行高风险任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转运指挥调度工作,指导辖区急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数量的负压救护车辆和专业人员,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采取平战结合管理,“战时”全力承担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发热相关病例的转运任务,平时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在急救中心和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设置专门区域停放新冠肺炎疫情转运救护车车辆,建立标准化洗消中心,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转运车辆、医疗设备等进行终末消毒。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调度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院前急救工作信息上报机制,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全国院前急救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急救相关信息管理,健全急救系统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智能化预警多点触发能力。各地要加强急救中心信息化建设,推动与通信、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急救调度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调度效率,探索居民健康档案与调度平台有效对接,提高调度水平,指导辖区急救中心制定相关调度原则和具体要求,有效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各急救中心要加强调度人员培训,在调度环节加强问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调派。受理有发热、呼吸系统症状患者急救电话时,必须主动询问两周内旅行史、居住史、密切接触史、疫区暴露史等相关情况,自述有相关流行病史且患者病情稳定的,派遣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执行任务,有相关流行病史且病情危急或不明的,或无相关流行病史的,就近派遣日常急救车组执行任务,并加强个人防护;受理无接诊高度疑似发热病人条件的医疗机构请求转运相关病人的急救电话时,派遣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执行任务,迅速将患者转运至辖区指定定点医院。
  五、院前院内有效衔接,提高救治效率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急诊、发热门诊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与院前急救网络有效衔接,要求医疗机构间转接病人前必须做好信息对接,缩短院前院内交接时间。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发热相关病例等,提前预留接诊区域妥善安置,做好医护人员防护,入院立即进行相关检查尽快明确诊断,完善院内流程,整合呼吸、重症等相关科室,迅速开展救治,提高救治效率。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情况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综合评价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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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5 17:46
国家卫健委发文明确医疗机构需要救护车转诊拨打120,这给四川及广安的人民法院、广安的卫健委是如何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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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5 19:05
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领导的指示-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035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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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5 22:37
汤才勇、代联波、李黎的荒唐闹剧何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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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5 22:41
代接受纪检调查近1个月了,没有被留置说明还没证据严重违法违纪;公示一个月了没有见提拔为事业单位正县级说明调查还在进行中,法定理论期限是90日出具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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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6 08: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纪委监察委@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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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6 10:17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汤才勇、代联波、广安市人民医院及120指挥中心张瑾、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李黎违反政治纪律不与中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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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7 10:15
还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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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7 15:38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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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7 17:48
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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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9 08:09
不知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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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20 09:00
依法整改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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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21 18:11
法规效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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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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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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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荒唐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只有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的情况下,才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才享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上诉人的投诉事项系基于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指挥中心未派遣120救护车,而要求被上诉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处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及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适用的是在医疗机构之外开展的抢救,不适用于医疗机构之间的危重病人转运。上诉人作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遣120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投诉事项并非其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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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2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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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荒唐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只有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的情况下,才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才享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上诉人的投诉事项系基于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指挥中心未派遣120救护车,而要求被上诉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处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及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适用的是在医疗机构之外开展的抢救,不适用于医疗机构之间的危重病人转运。上诉人作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遣120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投诉事项并非其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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