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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通过我这几年的亲身经历,我深深的体会到我面对的是泸州司法的一只大老虎,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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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大家能看的更明白,我以每一个时间节点的形式如实叙述。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3年我外公通过赠与的形式把房子交付给母亲。房产证一并交付,并且我母亲一直居住至2008年。《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128解释》我想我也不用多赘述、2016年在我母亲的一起民事诉讼卷宗里发现3份在2008年9月19号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复印件。我马上觉得有问题,因为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款规定,遗嘱人必须要提供《产权证明》也就是《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证一直在我母亲处保管,并且因5.12地震中丢失了,在2008年6月26日我陪同我母亲去办理的补办手续,并且登报公示,被告知于12月底来领取新房产证,那么在2008年9月19日就不可能出现《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明显属于证明材料不齐全,公证处不应出具该公证书。 131855enjoi6hy4qq33z3e.jpg 本着依法维权的原则,我向泸州市海天公证处要求复查。也被驳回我母亲作为该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有权由律师陪同查阅公证卷宗,但是仍然被无理由拒绝。
其中涉案涉诉的我们就带过不提。
无奈之下只有向泸州市司法局投诉,可是得到公证处的回复却是 1600573483(1).jpg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公证机构都必须审查起码的《产权证明》,但是从公证处这回复上来说,你们肯定没做任何审查,甚至在《房屋所有权证》都没有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这是不是违法出具公证书?

在各种阻挠下,我终于把公证卷宗以及光盘提取到了 微信图片_20200920115529.jpg 现在终于知道为什么不给我调取这张光盘了,太多违法行为。
我们现在先来说说公证处回复中所谓的摘抄表,划红线的部分这是公证处给我回复 121218zow44xjzacf45orp.jpg
我翻完所有卷宗找到摘抄表 微信图片编辑_20200920123028.jpg 而且只有这一张。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哪位泸州司法大神出来给我解释下。只凭着一张查档证明就能当成《产权证明》?
《物权法》十七条只是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的,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但《不动产登记薄》不可以作为《产权证明》使用,公民办理公证处置个人财产一样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办理哪个公证处分个人房产的不许要《房屋所有权证书》?
说白了,无非就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这不是赤裸裸的用一份查档证明冒充《产权证明》违法公证,欺骗百姓吗?



微信图片_202009201008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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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还有更精彩的,我等我把录音录像证据全部拷贝送走才敢发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备份发走了,我也放心了这份遗嘱公证签名只有三份,并且全部盖了指印。现在发现第五份了。并且都有两位公证员大人的签名以及公章,哪只能证明公证处伪造公证书。先给大家看两组公证书上里遗嘱人的签名的视频截图,大家只看看着两组签名位置是不是一样的、虽然已经确定了肯定是不同的,后两份明显签名位置靠后,并且完全没有盖指印。发上来大家看看。什么都要拿证据说话。
1:上面三份是录像中截图 164820mxlgjcv4ss45plfl.jpg 164819dr0c5srmwzuncve0.jpg 164819z4op332jppi84n4i.jpg


2:下面这与上面签名位置明显不同的两份已经作为证据入卷了,我从法院调取卷宗的签名盖了红章的,我不敢作假 微信图片_20200920164234.jpg 164518u03jgls2h3kyf2gh.jpg 微信图片_20200920142449.jpg

麻烦大家帮忙看看,觉得一样的打个1.觉得不一样的打个2


164518modtipw2jztgd2mu.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9-21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上述泸州市海天公证处没有《产权证明》、伪造公证书违法公证实锤的证据,泸州市司法局给出的回复是 204510l6wbo3lpo36yopco.jpg 这么明显的违法公证行为,泸州市司法局查不出来?这不是渎职包庇是什么?发生在2003年的赠与行为,泸州市司法局居然违法适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认定赠与无效,2003年物权法并未颁布实施,因此不适用《物权法》,应适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解释》128条,受赠人根据《赠与协议》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应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赠与有效属于物权转移的前置要件。赠与行为发生在2003年,《物权法》并未实施。只要受赠人根据《赠与协议》占有使用该房产,实际物转移就应当认定赠与有效。房屋物权发生转移。只要补办过户手续即可。但是司法局却违法的以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违法认定赠与无效。 210625w2lz66el2050i32k.jpg 210625r8lvbzlwkkvj68qw.jpg
我想尊敬的司法局领导不会连起码的“法不溯及既往”都不懂?那这个回复就彻底主观故意的违法回复。
遗嘱公证、买卖、赠与、抵押等都属于处分个人财产。根据司法局回复 214752tuedsblfl4jaoenl.jpg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唯一合法凭证那为什么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就可以仅凭一张《摘抄表》就可以当做处分个人财产的凭证?普通百姓就必须要《房屋权属证书》才能办理登记信息?!
苍蝇已经说完,明天开始说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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