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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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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当事人景小燕、何光继(申请执行人)2015年与朱春山(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通江县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就案外人马献任提出执行异议,通江法院驳回异议请求,可是通江法院要求申请人提起异议之诉,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中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符合异议之诉。通江法院后来分别作出多次裁定,其中2019年10月18 日所作(2019 )川1921执异49号裁定书,申请人向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2020年6月22日作出川19执复26号裁定书,2020年8月31日收到此裁定书),通江县法院在2020年7月16日又作出了(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2020年8月18日收到此裁定书)“中止本院(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其裁定书上救济途径载明: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在一个案件上,中级人民法院还未作出裁定之前,通江县法院为什么可以又作出与原来所作出的大体意思一样的裁定书?同一异议可以反复出裁定呢?(2019 )川1921执异49号裁定书、(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居然在事隔三年之久通知申请人领取裁定书,同时载明景小燕、何光继未答辩,天大的笑话,马献任提出异议后,经过开庭,除朱春山未到庭外均到庭,通江法院有判决书,二审驳回诉讼。
      二、一个案子时间间隔3年之久对案外人作出两次不同的裁定?2017年6月13日通江县法院出具(2017)川1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案外人不是该笔工程款的承受主体,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马献任的异议请求。到期案外人马献任和东营鹏远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可是在2020年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还在受理之时,案外人马献任难道又提出异议?通江县法院居然还可以作出(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
三、这次作出(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时,通江县法院可以不给当事人(申请执行人)送达任何资料和通知?居然恬不知耻说申请人景小燕未作答辩。是我放弃了权利还是你剥夺了我的权利?你法院什么时间发过通知?什么时间打过电话?什么时间传过言带过信?
四、(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应支付被告朱春山承建的人畜饮水工程款20万元。是依法冻结,可是时隔五年多,凭什么就可以中止执行?什么是依法冻结?请法官解释一下?难道你是搞儿戏?法律的尊严到哪儿去了?
五、通江县法院作出(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中止本院(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裁定书含糊其辞,又是在故意为难当事人,当我们提出再审时,法官们说莫法这样整,当我们提出民事诉讼时,他们也觉得不对,此裁定书中只有这两种渠道,难道要我另找途径?法官故意为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75号裁定书后,法官让我们走审判监督程序,正走审判监督程序时又叫我们修改诉状,让我们走异议之诉,正去立案时又要我们走其他程序,表面上提出在照顾我们。最后在立案庭以一般民事诉讼立案,而且还要我们交纳4000多元的立案费,这本身就是一个执行案子还未结束,还要这样重复收费?这可是当事人的血汗钱呀!谁能过问无理的法官,我一定要向其举报法院法官滥用职权问题!
此致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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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通法政宣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3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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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柏芩7856”网友:

  您好!2020年9月20日您在麻辣论坛《问政四川》上发布了标题为“请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求助帖,我院收悉后立即核查,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何光继、景小燕夫妇分别以被告朱春山为被告向我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我院根据何光继(当时系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干部)提供的原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证明“朱春山在该乡政府有20万元工程款收入”的,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对朱春山在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款200000元予以扣留。2017年4月6日,案外人马献任以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系其实际出资承建,冻结的工程款20元属其所有为由,对我院扣留该工程款20万元的行为不服,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7年6月13日,我院审查认为,根据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与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工程的承包方是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款应属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马献任提供的《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书》、《安全责任书》不能证实通江县铁厂乡场镇饮水工程是案外人马献任个人出资,工程款属案外人马献任所有为由,作出(2017)1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马献任的异议请求。景小燕收到该裁定书以后,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7年12月25日,我院以《协议书》上加盖的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是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实际行为人享有和承担,与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异议审查中认定该款属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不当,该款应属朱春山和案外人马献任共同所有为由,作出(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应予执行。马献任、朱春山不服(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川19民终491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四川省通江县(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2、驳回景小燕的起诉。因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49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我院(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景小燕的诉讼请求。我院重新对案外人马献任的原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

  2020年7月16日,我院审查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朱春山陈述法院冻结的款与已无关,且原通江县铁厂河乡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原乡长陈诚的陈述,均证实该工程原乡政府只承认案外人马献任为该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并将该工程的尾款锁定为案外人马献任等事实,作出(2020)川192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我院(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该裁定书已于2020年8月18日送达给何光继、景小燕。并告知何光继、景小燕等如对该裁定不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按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景小燕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院已立案。景小燕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缴纳诉讼费,是法律规定。我院在审判、执行该案中,不存在违法收诉讼费和违法执行行为。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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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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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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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楼主| 发表于 2020-9-22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按程序就是不要鼻子!
发表于 2020-9-2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脑壳里面装的是浆糊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29 11:01
看不明白是咋回事

发表于 2020-9-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那个地方是巴中区县中最乱的一个县,主要是山高皇帝远!唯有当地人敢去趟那摊水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看不懂。也真的搞不懂。
发表于 2020-10-1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只有通江法院才会发生


根据通法政宣V的回复:“诉讼中我院根据何光继(当时系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干部)提供的原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证明“朱春山在该乡政府有20万元工程款收入”的,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对朱春山在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款200000元予以扣留。2017年4月6日,案外人马献任以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系其实际出资承建,冻结的工程款20元属其所有为由,对我院扣留该工程款20万元的行为不服,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原告为什么不能直接拿出20元现金给马献任,将案子顺利执行呢?这20元也就买一包普通的香烟,这原告也确实太执着了点吧?


案外人马献任以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系其实际出资承建,冻结的工程款20元属其所有为由,对我院扣留该工程款20万元的行为不服,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太奇葩了点,你真的在冻结的工程款中有20元属其所有吗?为什么不说“”冻结的工程款2分属其所有,对法院扣留该工程款20万元的行为不服“”呢?
此事也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通江县法院才会发生。


发表于 2020-10-19 0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件,法院的回复看出滥用职权,巴中中院裁定书都撤销其通江法院的裁定,也说得明明白白,冻结的20万元依法恢复执行,可是通江法院权利那么大吗?还要中止执行,这里面究竟是啥问题,请查处,老百姓本来相信法院的,可是公平公正在哪里提现呢?

发表于 2020-10-19 1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把所有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整理好向上级法院反映,他们一定会看得出问题所在。

发表于 2020-10-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有谁相信法院的话?法院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21 11:42
现在还有谁相信法院的话?法院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院最后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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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75号裁定书后,继续打的官司的裁定书。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历时7年之久,出了无数个裁定书,可至今未落实到位。老百姓打官司咋这么难,难于上青天。恭请各位朋友发表意见和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2021)川19民终234号的第7页倒数第5路也写得非常之明白:“综上,一审法院作出(2020)川1921执异75号裁定书错误,应当依照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此裁定书是时任通江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胡燕文同志所作,这说明什么?说明了是业务有问题还是在乱整?不言而喻,大家都心知肚明。只可惜呀,你受他人指使,要断送你美好前程。
发表于 2021-6-20 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法院执行局有些法官及干部真不是好东西,这些坏东西不仅狗胆包天,而且还有恃无恐 ;   看这个案子更奇葩


2015年通江县法院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对两学生在体育课上开玩笑致一同学鼻骨骨折,法医适用工伤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判决如下:一、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310.58元。由被告某中学赔偿37317.40元(含已经支付的1000元),被告学生赔偿7996.5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四川某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学生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

    被告学生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2016)川19民终2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上诉人学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 国
代理审判员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

    该学生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民终288号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学生的伤残评定应当适用《工伤标准》还是《道交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他8复函)规定,国家对相关案件出台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当事人对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道交评定》评定伤残等级。同时,我院民一庭曾向全省下发了《关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问题》也规定,在全国尚未统一鉴定标准以前,一般人身损害案件评残参照《道交评定》处理。其他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当事人对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道交评定》评定伤残等级。该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内容一致。本案人身损害不是发生在工伤保险范围或者劳动关系领域,故原一、二审法院适用《工伤标准》对钱琪松进行评残不当,应当参照《道交评定》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马雪晴
代理审判员程占维
代理审判员李伟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将裁定向申诉人送达,也未再审,而通江县法院执行局却紧急作出(2016)川1921执792号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又以原告已经无钱退还执行款为理由,劝说申诉人放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不知道通江县法院要以什么借口忽悠。(估计是通江县法院执行局并不知道省高院指令再审裁定,所以执行合法,绝不会说现再审裁定摆起错误执行的咋办?巴中市中级法院也不会说还再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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