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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决定:重新对“黄磊救人案”见义勇为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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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下午,谢歌说事从相关渠道获悉:
        经广安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重新对“黄磊救人案”见义勇为作出认定,相关工作启动。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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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4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点·“黄磊案”追踪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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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天有眼!广安区决定:重新对“黄磊救人案”见义勇为作出认定



                 谢歌说事

      昨日(3)下午,谢歌说事从相关渠道获悉:



      经广安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重新对“黄磊救人案”见义勇为作出认定,相关工作启动。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图1.jpg

       广安区政府常务会的“决定”体现了新一届领导的责任担当!在此,真心点赞!

       今天,对于少年黄磊一家,无疑是欣慰的,尽管,这一份公平正义来得有些迟。

       苍天有泪,但,苍天亦有眼!九泉之下,黄磊,您可以瞑目啦!

       蓦然回首,已经7年过去了,“黄磊救人案”令人感慨万千。

       在广安民间,从来没有一起案件像“黄磊救人案”如此引发全社会长达7年之久的舆论关注。当年,在本地论坛上,“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网帖引发网民持续热议。

图2.jpg

      2014年8月4日,广安区综治办对“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帖文进行网上回复。

图3.jpg
      广安区综治办回复论坛帖文全文截图

      针对“个别人”对黄磊见义勇为,提出于法无据的不实异议,网友们的讨论非常激烈。本案代理人据理力争。

图4.jpg

      可是,上下图片中红框里,那些昧着良心说话的“水军”也很厉害。今天,被啪啪打脸。黑白颠倒、助纣为虐的你,良心不痛么?

图7.jpg

        当年的“恶”是怎样炼成的?

图5.jpg

        2014年8月28日,在广安举行的“全国道德模范与身边好人”现场会观众离场时,救人溺亡英雄黄磊的父亲(44岁,黄利强),幺婆(66岁,兰光荣)因黄磊救人溺亡事发到后一年多未果,被迫,向当年的广安区有关领导下跪申冤“讨说法”,被行政拘留10天,受到舆论强烈谴责。

图6.jpg

       那么,不妨在这里,有必要再论未成年人的救人义务和责任。因为,“黄磊救人案”是一个行政诉讼的标志性案件,带给今天的人们以启迪。

       当年,“黄磊救人案”,经广安区联合调查组复核后,黄磊救人而溺亡的事实早已真相大白。可是,却在事发后的差不多一年的时间里一直得不到公正认定。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经过该区有关部门数次讨论,即个别人仍然提出“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等的其它异议是于法无据和不能成立的。理由:

       一、对于无特定身份的公民,并无法定职责或法定救人义务

       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如警察有抓捕罪犯和制止犯罪的义务;消防员有灭火扑救的义务;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夫妻间有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保护的义务等等;但对于无特定身份的一般公民,在法律中没有强制救人和法定救人的概念。不救,不违法,不处罚。救与不救,纯属道德范畴。救了,应是见义勇为。属法律概念(法律渊源包括省府规章),道德不受法律强制,与其责任无关,“德与法”的两者关系不能混为一体,这是法律一般常识。并且黄磊是未成年人,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因而,我国法律和道德,既不禁止,也不要求未成年人救人,由此可见,提出“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的异议,绝无任何法律依据,反之,没有法律依据的异议,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二、未成年人黄磊,也无民事过错和责任

        民法中的过错,是相对民事责任而言,无过错通常无责任。黄磊与女同学的12岁表弟刘福万,非亲非故、素不相识,从表面形式上看,刘福万和柏林贞一起搭乘黄磊摩托同行,而实质上刘福万的真实意思完全是要跟随表姐(柏林贞)外出。如果刘福万和柏林贞没有表姐弟的关系,可想而知,一个陌生人要带走12岁的刘福万是根本不可能的。认为刘福万是黄磊带出,不符合客观事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既便是黄磊带走刘福万,也无任何责任可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刘、黄两人均属同一层次,没有谁救谁的义务和责任。除非正常的成年人单独带走未成年人,而遇险不救的,才另当别论。

      根据国务院(2012)39号《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意见的通知》,明确界定见义勇为即“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这说明判断“见义勇为”的标准,仅是除“公民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既不包括最终效果,更不包括有无民事过错。何况,黄磊去柏家帮收稻谷,是应柏林贞外婆的邀请(有黄磊生前的通话单为证)。刘福万掉入水塘,是自己不慎所致,黄磊对此无过错,与此无关联。如邻居失火,路人遭难,同事遇险等,按常理即使不救,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未成年人对救与不救,连道德问题都不存在,救人的义务和过错,更无从谈起。对于有无”恋爱关系“的同乡,同学,同路,同玩的未成年人,同样无救人义务和责任。

       所谓未成年人的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为社会认可,还被学校禁止,黄磊有无恋爱关系,其父母也不知情,无论是同学的猜疑或柏林贞自认的恋爱关系,而强加“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和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我省“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和案例,无论是同乡,同学,同路,同玩,有无恋爱关系,黄磊是否会游泳,案发水塘的深浅,均不影响对未成年人黄磊见义勇为的认定。

      三、确认未成年人黄磊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可改变

      个别人以“社会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借口,建议“给黄磊父母困难补助”的说法,实不靠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因未成年人不具法定的救人义务和救人能力,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但法律并不禁止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不分年龄大小,并不因此否认和影响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确认。既使广安区无此先例,全国各省市未成年人荣获见义勇的称号,数不胜数。见义勇为与困难补助,这两者之间并无关联,两者具有根本不同性质的概念和规定,不能张冠李戴。

       四、黄磊救人事迹特别突出,理应确认见义勇为

       黄磊救人事迹,并非一般的好人好事,不是顺手帮人一把,而是明知水中有险舍身相救,虽然12岁的刘福万未能救起,其黄磊的行为可贵,可柏林贞全靠黄磊将其推到岸边“这一把”,客观上把生的希望给了柏林贞,自己却付出了生命代价,未成年人黄磊勇救两人的义举,在全国并不多见。如此事迹感动中国。可广安区综治办和石笋镇个别领导处心积虑,找以上诸多于法无据的不实借口和理由,使人百思不解。望此个别领导在当前“群众路线教育”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把好事办实。

       综上: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既要严格把关,又要适当放宽,两者权衡,不宜过分苛刻。黄磊见义勇为的义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迹突出,精神高尚,即使“蛋里挑刺”,也不能改变和否认黄磊勇救两人的客观事实。不能因任何个人的口头观点,作为评判黄磊见义勇为的依据,更不因个别人节外生枝,无据推论,而否认黄磊见义勇为。

       岂能让英雄献出了宝贵生命,还要去让英雄的父母心寒流泪?这实在是没天理啊!

       我国法学家概括了三句经典法律术语:“刑法无规定,不处罚(黄磊不救,不处罚),民法无规定,则自由(黄磊救与不救是权利,非义务),行政法无授权,则禁止”(确认黄磊是否见义勇为是相关部门职责),无论我国任何法律均未规定未成年人有法定职责或法定救人义务,因此,毫无质疑,未成年人黄磊舍命救两人,当属见义勇为,广安区政府理应弘扬、表彰、奖励,这样才名正言顺,合理合法。

       因此,依法对黄磊见义勇为行为,及时作出确认,以此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使其黄磊父母从丧子之痛中,早日解脱出来,以抚慰黄磊父母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如此,才能维护黄磊父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有道是:

      黄磊行侠义  浩气惯长空
      践行雷锋志  品高呈英雄
      典范昭世众  金城正气浓

       不仅仅,只是新闻联播和影视剧才可以见到那些英雄。其实,很多时候,英雄就在我们身边!

       黄磊舍己救人的英雄壮举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大力弘扬,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能量!愿我们的社会,多一些对生命的尊重!特别是民间那些义无反顾的少年!

      对总宣扬宏大概念而缺乏个体关怀保持警惕!对“作恶者”的追责,也是必要的!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评论。


      与本文相关文章:
      1、这一家人的遭遇令人不忍直视,不知道,有些人的良心会不会痛啊?
      2、不能让当年作恶的“坏人”逃避处罚!广安区石笋镇“黄磊勇救溺水同学身亡”一案应启动问责调查
      3、“黄磊勇救溺水同学身亡案” :明明有个结果 偏偏留下伤口 谁体会 英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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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热点分析、拥抱自由、独立思想、以卑微的“闲言碎语”换社会点滴之改变,以发瘪言的形式演绎麻辣生活。《谢歌说事》法律顾问|张冬林 律师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98111998





发表于 2020-11-3 1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1-3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恢复历史真相很有必要,至少让人们分清是非荣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3 21:12
这7年的区委常委为什么都没调查落实好

发表于 2020-11-3 2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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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4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隆重召开追悼会,追认为烈士。

发表于 2020-11-4 09: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政府/领导,必须、应该引导社会风气,大力积极宣传正能量!不然,还谈啥安居乐业、稳定发展哟???!!!

发表于 2020-11-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巡视组为什么发现不了这些问题。

发表于 2020-11-4 14: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委应该向全社会发出号召:向勇救落水学生的少年英雄黄磊学习!
至少,广安市教体局应该向各中小学校发出这一号召!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4 16:58
7年的痛谁来安抚

发表于 2020-11-4 16: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1-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莫让英雄寒心,莫让群众伤心。正能量就应该弘扬,好人好事就应该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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