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街道明水村开展了一场又一场轰轰烈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议,在永兴街道的指导文件中明确指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公开,尊重历史。
本人由于上大学,按照当时国家的规定将户籍迁移出明水村九组(原明水村3组),后因大学毕业当兵,未将户籍及时迁回明水村,没有赶上2008农村确权。
在此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通过了村委会组织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现场无记名投票,获得了66%的支持率,投票过程合法有效,当场宣布通过资格认定。
然而天府新区永兴街道明水村党委副书记(代理党委书记)滥用职权,以个人的名义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公式之前就将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票形成的决议予以否决。违反党章关于党员要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扬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二条:民主决策的规定;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的规定;第五条: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九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规定。
与其争辩时,李智公然宣称:只有户口本上写“农业劳动者”的才是农民。详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
李智忘记了党的初心和使命,与我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宗旨相违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违背党的干部要公道正派;制造农村社会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没当回事;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试问李智的言行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行径?如此的行径能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村干部?如此的村干部能不能带领村民实现社会安定和谐?如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如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