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请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江县法院,巴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贴的回复
“小维维”网友: 你好,你在麻辣论坛上反映的你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中对马某住房公积金扣划的问题已知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仅有住房公积金时,执行措施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你在麻辣论坛文章中提及的问题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第三条第5项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后,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6)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8)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9)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因你在麻辣论坛文章中未指明案件案号,请自对照上诉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马某符合上诉9条情形,请与你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感谢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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