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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审结今年首例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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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珙县法院公开审理判决了一起售卖假药案件,严厉打击医药领域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珙县法院今年审理的首例销售假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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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珙县红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孝儿连锁店营业员,负责药品采购、销售。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以每盒20元的价格,分三次购入“风湿关节宁胶囊”“骨痛康”“咳喘护肺宁胶囊”等药品320盒,其中150盒尚未收到货,将上述药品在孝儿药店进行销售。
  2017年7月27日,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时,查获上述三种药品共计27盒。经认定,上述三种药品系假药。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属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心的社会问题。珙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在刑罚上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被告人实施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有力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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