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诉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一案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法官: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请求确认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市监处【2020】464号罚款违法,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请求的事实理由如下: 原告对处罚决定书有关“.案件简介.....实际于2019年10月14日总共生产了一万匹......虽然抽样单显示抽样基数为3万匹,实际是有3万匹放在能窑里,但是,只烧了1 万匹,由于当时环保局和当地政府不允许烧,所以,还有2万匹生胚未烧。本案的违法事实为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产品.....价值3200元”的认定事实,提出以下异议: 一是抽样记录及检验报告上同时出现有两点事实缺乏客观真实性。 1、企业成品库房并没有已经烧结的成品砖,但是,抽样样品100块砖的地点一栏,却写成“抽样地点”“该企业成品库房” 2、“抽样基数”不是国家规定标准3万匹以上至15万匹或者一批次,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在抽样单上“抽样基数”一栏故意扩大,填上3万匹呢? 3、抽样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当场做调查询问确认笔录?其抽样程序违法。 4、被告将原告自己认为都不合格的“砖”,强行抽样去检验,其抽检行为的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厂外堆放的是准备烧的砖胚子,并不是成品砖。现在,还可以看到,那些砖胚子还烂在原地。由此证明:抽检人员及其被告将该砖胚子认定为所谓的“生产领域、成品砖、烧结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目的是为了罚款。 二是被告认定涉案砖不合格是原告违法生产造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因为,涉案砖不合格是由于特殊原因,由于政府抓环保,由于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造成。 从抽检的时间2019年10月14日证明:因为环保检查,当时,原告刚入窑正在烧的砖胚子,由于村支书带领政府多部门执法人员到厂责令停止烧砖,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造成整个窑子里的砖都没有烧结合格,造成厂门外坝子上堆放的砖胚子都无法烧成成品砖。前述客观事实,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并陈述了村、乡、派出所、要求应对上级环保检查,责令不准烧砖的客观事实。 三是被告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现场,及时作出询问调查确认是否违法的笔录,而是在检验报告发出一年多才作调查询问,才作出处罚决定,其处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四是原告的企业因为2019年抓环保而停产至今,又因2020年冠状病毒流行不能恢复生产,加之魏治安多次重病住院治疗,贷款借款债务累累,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一个现役军人的父母的企业罚款,不符合法律背后是法理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更不可理解的是2020.9.8日,检验报告后,有二人利用被告的大红公章,冒充执法人员,以交壹万元罚款就可以继续生产烧砖为借口,骗走魏治安人民币壹万元。本案已经报案,等待公安局的鉴定后,再另案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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