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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四川] 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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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延政,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汪家拐街39号,联系电话:……第三人一: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主要负责人:赵颖,任副院长职务,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第三人二: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申请书》投诉事项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撤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申请书》投诉事项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新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邮政快递投诉申请书“投诉请求:第一、请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查处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打着医疗机构名称广安市急救中心从事诊疗活动未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整改到位;第二、申请人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违法行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至今未依法查处和依法责令整改到位,请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责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履职到位;第三、请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问责,对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查处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及其120救护车上打着医疗机构名称广安市急救中心从事诊疗活动,经查,广安市急救中心从事诊疗活动未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许可属非法行医行为,申请人遇到急危重患者唐某、刘某拨打120转诊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或广安市人民医院的急诊科均未成功,并给申请人导致了14万元经济损失,还让唐某延误救治而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死亡,广安卫生健康系私了给申请人8万元。为了非120网络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安全,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查处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违法行为。谢谢!”,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该投诉申请书(以信访告知书告知),已超过60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也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6日认为申请人拨打120转诊急危重患者属合法权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详见川府复决(2020)456号复印件,也是本案的相关证据之一):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60日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川省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申请书》投诉事项的答复,“……原广安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系统由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各区市县分中心和网络医院组成。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和区市县6个分中心分别挂靠在市、区市县人民医院,负责受理120呼救、指挥调度网络医院参与院前急救工作;网络医院分别由市、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广能集团总医院及中心卫生院和绿水洞煤矿医院组成。”,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卫发(2017)167号),第十条规定“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区市县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第十一条规定“市急救中心、区市县急救分中心分别挂靠市、区市县人民医院,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急救网络医院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组成”。综上所述,经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广安市卫生局和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批准,广安市人民医院承担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和广安市急救中心双重职责,全面履行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指挥和高度工作,并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该答复适用依据错误,其理由是:原广安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和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卫发(2017)167号)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规的规定,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等法规依法对原广安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和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卫发(2017)167号)红头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处理。根据原广安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和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卫发(2017)167号)违法文件的规定,广安市急救中心挂靠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未办理医疗机构名称广安市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急救中心)已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第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等法规。     综上所述,广安市急救中心的设置、审批、监督的法定职责主体都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投诉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广安市人民医院未依法办理广安市急救中心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的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法定转诊急危重患者的权利,并导致了申请人14万余元的经济和名誉损失,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复议,谢谢!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意见第二点,申请人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违法行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违法回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锋区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均裁定申请人拨打120转诊急危重患者不属合法权益驳回起诉。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应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的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按信访件依法办理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至今未按《信访条例》等法规做出处理。对前锋区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庭的枉法裁定,申请人正在依法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申请人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人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非法的广安市急救中心)、广安市中医医院均是医疗机构,本案适用的法规只有《医疗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医疗机构转诊患者的政策依据。法规政策赋予了申请人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转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到达申请人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转诊急危重患者唐某到医院,并还因延误救治而导致患者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死亡,让申请人遭受了14万元经济赔偿,广安卫生健康系私了给申请人8万元。因此,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是:第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因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当时的广安市中医医院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所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申请人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当时的广安市中医医院,只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第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显然,一审法院前锋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理解、断章取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故意枉法裁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锋区人民法院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了。请四川省高级人民医院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可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做出明确解释,并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管理局领导在电话里也讲得非常清楚(详见新证据:整理笔录和光盘)。还有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等非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而是120网络医院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并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发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明确基层机构遇到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拨打120转诊,这些法规依据足以推翻(2020)川16行终第77号行政裁定书。         第二、本案的患者唐某属院前医疗急救对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急救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救护车或120救护车,因此,广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危重患者到达120网络医院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也只能拨打120进行转诊。拨打120向上级医院对急危重患者进行转诊属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为了确保急危重患者的生命安全。上诉人拨打120,已与第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形成了医疗机构转诊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且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也调度了由第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出警。这些事实依据足以推翻(2020)川16行终第77号行政裁定书。     综上所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行终77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只有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的情况下,才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才享有行政诉讼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上诉人广安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实质系基于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认为120急救指挥中心派遣的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在开展抢救、转运其诊所危急重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要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处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及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适用的是在医疗机构之外开展的抢救,不适用于医疗机构之间的危重病人转运。上诉人广安申请人作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遣120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投诉事项并非为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回复以及被上诉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与上诉人广安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广安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广安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和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行初115号“本案中,申请人广安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实质系基于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认为120急救指挥中心及其派遣的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及120救护车医务人员在开展抢救、转运其诊所危急重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要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处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及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适用的是在医疗机构之外开展的抢救,不适用于医疗机构之间的危重病人转运。申请人广安申请人作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遣120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前述生效的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亦已进行了阐述和认定。故,申请人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投诉事项并非其合法权益,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所作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此外,根据申请人在另案中的诉称,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患者唐某在2018年1月24日因病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的相关问题,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8年5月21日给其书面调查告知书,故,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患者唐某在2018年1月24日因病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的相关问题,行政机关再次作出的答复亦是重复处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本案中,因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原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故对申请人针对复议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裁定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及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安申请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属枉法、适用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为依法维护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急危重患者转诊的合法权益,本案从起诉,再到一审审理判决,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医疗及法院审判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人民法院、卫生行政管理机关、120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院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拨打120的转诊撞回无路可投、无路可诉,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像患者唐某一样进入天堂,甚至包括在审各位及各位的亲属,谁也不能幸免。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各位法官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再审将寸步难行。法官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尊重法规的逻辑、适用范围、依照程序法来。如果哪一天这些枉法的法官患病走到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时不能言语要命了,按照他的裁定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不能拨打120调度120救护车转诊急危重患者,不知他如何才能到120网络医院或是等死?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再审申请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此案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法治虽然也许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枉法驳回再审申请(详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行申55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拨打广安区人民医院公开的急危重患者转诊电话08262224368请求转诊急危重患者,接电话的男性称请拨打120调度救护车转诊,拨打广安区人民医院公开的24小时咨询电话:0826-2222554(行政办公室)、医教科电话:0826-2223399接电话的均称请拨打120调度救护车转诊,有录音为证。     综上所述,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法治思想依法行政复议,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确保四川省8000万人民甚至全国14亿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上万家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谢谢!
                          申请人: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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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10 21:28
法治四川

 楼主| 发表于 2021-3-1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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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依法介入调查广安市内分级诊疗涉及的院前医疗急救与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非法的广安市急救中心(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及各区市县120指挥中心)等有关问题和依法审查广安卫生局2014年和2017年出台的违法文件(土政策),拭目以待。这将对中国医疗卫生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落实落地起到巨大的法治推动作用和具有医疗卫生法治历史意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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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28 17:4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受理,6月15日前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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