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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恳求万能的网友给评评理,这个判决对我们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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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物业起诉业主的判决下来了,判决结果出乎大家的意料,对于法官判决不公大家是有心理准备的,鉴于小区物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家都觉得,法官再怎么不公平,也不可能判决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因为江枫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在蓬安县是最差的,如果判决业主高层按1.2元的标准交物业费的话,那么亿林龙城、枫丹白露等服务好的小区的物业费就收得太低了,蓬安县人民法院的某某法官怎么也想不到,他的一个不经意的判决,推动了蓬安物业费的上涨。我个人认为法官在判决上存在较大问题,关于佳发资格问题,法官忽略了一个问题,一是2015年8月20日以前大部分业主已经和开发商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也已经按规定程序选聘了三和物业,而且业主也和三和物业签了物业合同。2015年8月20日,开发商已经不具备再为业主选聘物业的资格,二是就算开发商有资格再次单方面选聘物业,也必须依法选聘。而佳发物业并没有提供选聘相关资料。
关于物业提供服务存在瑕疵的问题,我们小区的问题是一般瑕疵还是较大瑕疵,应该是由业主提供的证据来说话,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小区物业服务存在较大瑕疵,那么2019年3月19日蓬安电视台关于小区的报道,也不能证明小区存在较大瑕疵吗?如果那样都不算重大瑕疵,哪什么才算重大瑕疵?法庭是法官说了算,输了我们也没办法?再牛的律师也也只有一声叹息。
       下面链接是蓬安网络电视台采访小区的视屏
http://www.patv123.com/bencandy.php?fid=84&id=1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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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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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7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7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汪尚明显是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文,故意偏向原告佳发物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和物业与佳发物的转让物业服务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佳发入驻是非发的,佳发不仅没有资格主张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应退还公共资源的收益给业主。汪尚法官为什么会忽略了这一条而选择适用第六条?
          而且购房时,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南充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证号08081902)。
业主与三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第5项明确约定:乙方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和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所以三和物业与佳发物业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汪尚法官如此判决,倒底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21-4-17 17: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枫国际小区正大门洞开且长期无人值守,车行道人车混行且无论是否本小区车辆可随意出入,消防设施残缺,绿化带杂草丛生并多处辟为私人菜地,物业公司人员当庭陈述只有不到40%业主交费,如此种种居然被我们万人敬仰的汪法官裁决为一般物业服务瑕疵和个别人不交费损害到大部份人的利益!如此判决,我们平头百姓又能耐他如何?

发表于 2021-4-17 1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7 1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非法入骓,父母官不管为哪航?

发表于 2021-4-17 1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7 1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蓬安还有人敢当保护伞?如果真是这样说明还是打得不够彻底

 楼主| 发表于 2021-4-1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山的 发表于 2021-4-17 18:24
视频链接打不开样

能打开

发表于 2021-4-18 0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21-4-18 07: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发非法入驻,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利用公共资源牟利,凭什么收取物业费?全体业主继续拒交!在大美蓬安的物业中干嘛嘛不行,起诉业主第一名

发表于 2021-4-18 07: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因有三:
1、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有法定程序,佳发物业选聘程序不合法!
2、《民法典》第941条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提供的物业服务全部转委托第三人”,弘泰、三和将物业服务转委托给佳发,行为不合法法!
3、弘泰、三和、佳发三家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决定应当由物业服务当事人全体业主决定的事情,把主体当事人排除在外,这是侵权行为!

发表于 2021-4-18 0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图片上是有时间水印的,请广大网友观摩哈,这就是蓬安汪尚大法官所称的一般瑕疵,的确清洁卫生是一般瑕疵,但这种一般瑕疵是不是就可以长期存在而理直气壮呢?一个保洁都做不到位的物业公司,我想请问:汪大法官,你住在这样的小区,你愿意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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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8 08:20
@南充市纪委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8 09:32
兄弟,判决书上写你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今都没交过物业费,怕是搁在哪个小区物业都得起诉你吧。
发表于 2021-4-18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这几年打了不少苍蝇。

发表于 2021-4-18 15: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法官住这样的小区,或许小区物业还给他拿某些钱吧

发表于 2021-4-19 05: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9 2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门口脱落的装饰板,难道不该物业维修吗?几年来由于三和物业只收费不服务,这些装饰板不知所踪。电梯过道的天花板,乱七八糟,难道物业就没有责任维修吗?整理一下,把移位的天花板恢复原样很困难吗?因为物业的疏于管理和维修,有的天花板也不知所踪?法官在审理查明案情时,有意把这些给忽略了,反而以因为房屋没验收为由,本案不予受理,难道在这个诉讼中,法官没职责查清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吗?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还是因为物业的问题?没有厘清这个问题,怎么来界定物业是不是没有尽到公共部位和场所的维修维护保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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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2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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