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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开省检察院的申诉状是否属于巴中市政法委公开征集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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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人: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130888G,联系电话:184-0115-9820。

    申诉人:文德军,1970年4月出生,男,汉族,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401159820。
    申诉人因平昌县人民法院黄河、王鹏、雷波、吴山查封与执行文德军、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基地中伪造与虚构证据、枉法裁判与执行、滥用职权等造成巨大损失之事实。2018年12月,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2020年10月27日作出了不符合立案决定,故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平检执检【2020】01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和(巴检执检议【2020】1号)维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
    2、请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立案或者指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重新核查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巨大损失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不服巴检执检议【2020】1号维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没有严格尊重证据和事实,理由如下:
    2008年,经平昌县坦溪镇招商引资,我在该镇投资1100万元修建了万头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因施工方偷工减料、未按合同和图纸施工造成养殖基地彩钢棚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出具了施工方签字确认的返工整改的通知,施工方在未作任何整改下提出支付工程款而引发纠纷。平昌法院指定质检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所用材料无一合格。仍裁定我和江阳农业败诉。(见发改、畜牧、环保、城建、国土等前置审批、土地租赁以及出具的返工通知和提交的质检报告)

    2009年4月20日和6月7日,采购能繁母猪和种猪558头(其中祖代母猪50头,二元母猪250头,外二杂母猪250头,公猪8头),金额851000.00元。有淘汰有死亡,最终正常生产的母猪和公猪473头。饲喂一年多时间,通过陆续配种、繁殖,对达到月龄的母猪、种猪、仔猪和育肥的生猪作了变卖,所以查封时尚有存栏1136头生猪(见种猪购买合同、承包合同、执行笔录)

    2010年8月25日平昌法院作出判决,我与江阳农业因举证不能应支付施工方23万余元工程欠款。10月25日,裁定查封我和江阳农业投资1100万元的养殖基地全部财产,包括存栏的1136头生猪也不准变卖。裁定书中载明为全部财产和不得变卖,不包含生猪字样,还有黄河不准变卖生猪偿债的明确意见。对查封全部财产是否应当有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等同价值担保、做出勘验笔录、出具财产清单等。在整个卷宗里,根本没有申请、担保、勘验笔录、财产清单,即或依职权查封也无记载,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裁定书、黄河通话录音)

    查封后,向平昌法院与黄河多次提交查封异议、解除超额部分查封、变卖生猪偿债与索要查封财产清单以及撤销错误裁定等无任何意见和遭到拒绝,还遭到雷波公然威胁:“不要与我们作对,否则死无葬身之地,即使案子判错了,大不了国家赔偿”。提出查封异议及相关申请后,是否应当作出意见回复并对查封财产作出评估,对存栏生猪及设施设备清点和登记造册等,对鲜活畜禽是否应进行依法处理。提交了上百次申请,无任何意见和遭到拒绝,隐瞒或销毁证据,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黄河承认收到解除查封申请意见)

    2011年6月9日,为减少和降低损失,恢复养殖基地生产和经营,对已造成的损失自愿放弃追偿,在平昌法院主持下,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结案,承诺在8月31日前履行清楚剩余欠款,如逾期对猪场相应价格的财产进行处分,并承担生效之日起双倍迟延履行金,还先向债权人支付了1万元。再次提出案涉23万,养殖基地投资1000多万,承包时有470多头母猪。3日后,提交解除超额部分查封、变卖达到出栏标准生猪偿债申请被直接拒绝。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

    和解结案后,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放弃追偿,恢复生产和经营、变卖生猪偿债被拒绝,完全置养殖基地于死地。无奈,存栏的能繁母猪、种猪、大小育肥猪病的病死饿的饿死。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执行笔录)

    2011年9月18日,发生了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死亡生猪150头,能繁母猪36头。如果对达到出栏标准和月龄足的种猪和部分仔猪、育肥猪变卖,能否造成二次重大损失?查封后,无生猪销售记录、洪灾造成的生猪死亡和损失,畜牧兽医站出具了证明和农业部官网公开对洪灾损失的反应。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畜牧兽医站证明、农业部官网发布信息)

    2012年10月29日至31日,杜国浩等10多人误以为还欠他们工程款,对养殖基地沼气罐体进行拆卸,由于人太多无法对其行为阻止,只好报告平昌法院,拆卸行为才被停止。何来查封时间为两年,裁定书中有载明两年字样吗?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杜国浩出具的证明)

    在养殖基地没有解除查封前,再次查封了我个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区价值120多万的住房。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查封房屋信息摘要)

    2013年8月17日,吴山与我在成都见面,一是协商执行平昌县建设局欠我长达19年6万多元工程欠款,二是协商执行养殖基地工程欠款。吴山与我在成都见面最终目的,是让我同意将建设局欠款给他一半,为了建设局欠款的顺利执行,吴山提出让我先给他1万元,后面在他得的一半中扣除,无奈只能答应并给付。在提出养殖基地欠款时,加上建设局欠款并拿出10万元现金将养殖基地案件了结,再投入部分资金重新恢复生产。此前,为了收回曾经多次宴请王鹏等一众人员在其老婆与他人合伙开办的餐馆消费的生活费,往返养殖基地数次找我二哥催要,还对养殖基地全面瘫痪已致废弃作了查看和了解,提交了解除超标查封并因查封造成的损失赔偿申请,提供了有人出资承包、租赁、购买养殖基地信息,先予将其所得资金偿债无任何意见和遭到拒绝。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见短信息、申请、证人证明)

    2014年2月17日,对我采取强制司法拘留措施,逼迫支付了剩余22万的全部欠款。强行要求放弃建设局欠款并承认该欠款抵扣未按时履行22万欠款的利息。3月7日结案后,建设局欠款执行终结,该不该有裁定?22万欠款全部履行,该不该有裁定?一再索要裁定和解除养殖基地查封无任何意见。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

    5月27日原施工方写了一份为何偷工减料、不按合同、图纸施工反而打赢官司的说明,其不慎将委托代理人向黄河等人行贿10多万的事实写在了里面。在平昌法院追查说明原件去向无果后,对我实施了打击报复,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年,其目的就是认定非法获得行贿受贿证据,把不利于黄河等人受贿笔录隐瞒,将十次讯问笔录销毁五次,免于刑事责任追究。再次造成投资2000多万的电商平台倒闭、公司停业(见讯问笔录、施工方朱大然写的说明)。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

    2015年10月9日,平昌县检察院向平昌法院发出“平检民(行)执监【2015】51192300003号”检察建议书,监督其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依法解除查封。平昌法院回复称,到期后,原查封效力已消灭,故不存在依法应当解除执行措施而不解除执行措施的情形。(见建议书、法院回复)

    2016年11月18日,平昌法院对2010年和2011年能繁母猪投保和理赔情况作了调查核实。在此期间,一边向平昌法院索要结案裁定和解除养殖基地查封直接拒绝,一边提起因违法保全和执行造成巨大损失的国家赔偿,平昌法院拒绝赔偿,巴中中院和四川省高院把违法查封与执行行为认定为“瑕疵”和“不规范”。(见平昌法院调取保险登记簿、赔偿决定书)

    自履行完债权后,向平昌法院提出解除查封、撤销或纠正错误查封裁定和养殖基地交由法院管护无任何意见,养殖基地迄今仍处于查封中。而今,养殖基地已全面废弃。(见短信息、邮寄回执)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

    2018年12月向巴中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以来,至2019年6月30号和7月3号分别作了两次询问笔录,提交了相关证据,此后无任何音信。

    2020年7月,我与爱人、小孩和二哥文成,相继往返市检察院院7次,每次都被告知要等领导研究决定和报请省院。第三次被告知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出差在外,并明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来看对我们有利,希望谨言,暂时不要外传。8月16日,致电平昌中华财险,需要对原承保生猪情况做以核对,被告知其保险资料已被平昌法院强制全部拿走了,让我们找法院,为何被强制拿走其目的不得而知。8月31号等来的是平昌检察院“不符合立案”5个字的通知书一份。(见短信息、录音、通知书)

    9月2日向巴中市检察院提出复议,10月19日向承办人杨俊涛发信息不回,打电话不接,无奈之下于21日赶回巴中。23日在该院12309检务大厅得到杨俊涛助理的通知,让其准备参加26日的公开听证会。此后,多次致电杨俊涛一直无人接听。

    28日下午,杨俊涛来电话告知已举行了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当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维持了平昌检察院不符合立案意见(详见发给杨俊涛短信息、通话录音和保存23日检务大厅通知参加听证会监控资料的申请)。控申部主任冯永浪说,可能工作人员转述有误并调取监控核实和了解一下。后来检务大厅向姓工作人员告知,当天他用手机给杨俊涛助理打了电话,开的免提,让你们准备并参加26号的公开听证会,这么大的声音和这么清楚的话还用他来转达吗,结果被多个领导批评。

    10月30日中午杨蓉来电话对不符合立案原因作出解释,因无法确定具体损失所以无法立案。电话中,杨蓉辩称在查封期间有可能私自变卖生猪行为,如存在私自变卖,卖给了谁?该谁来举证?死亡后的生猪既有火化、深埋处理的,也有直接沉入粪污池和沼气池的,死亡的生猪为何不能组织人员开挖和打捞等。

    1136头生猪的全部死亡,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生猪乃获取效益的工具,工具没有了,拿什么来获得效益?拿什么来收回投资?上百次提交解除超额部分查封、变卖生猪偿债申请无任何意见和拒绝,养殖基地的投资有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报表及证明,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早前纪委对账务的核查,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十多年来支付土地租金和专用变压器的费用等,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养殖基地已完全废弃,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为何不能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评估后难道也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杨蓉无论当面还是电话以及微信上承认,黄河等人的确存在违法,因多种因素不是他能决定的,多次向县院领导和市院汇报过。既然存在违法,为何不能立案?为何不能在不符合立案的通知书中作出释明?(详见与杨蓉的微信信息、电话录音等)。

    10月31日向巴中市检察院王燕检察长寄交了关于保存10月23日上午监控视频的申请,是否通知参加公开听证会,还将控告情况作了汇报,能否重新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申请等。2021年2月19日上午10:06分与其爱人在市检察院检务大厅等到12:13分,后接到通知让其单独再行了解相关事情,结果是两个部门以信访事项给予本人回复,还出示了四川省检察院信访条例。在我向他们声明能否同步录音录像被拒后,我向他们出示了最高检告知书、省检察院回复意见等,才同意在我确定好时间后再行回复。

    以上这些事实与行为,不知道是否涉嫌违纪违法?我在向各级部门的举报材料和网络上的举报都有反应。正如杨蓉所说,你还可以上诉、申诉。杨俊涛说,你可以去告我。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文德军
                                                                  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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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巴中检察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4月21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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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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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德军同志: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现作如下回复:
       一、原案办理情况
       您向我院控告平昌县人民法院雷某、黄某、吴某等法官在办理朱某某、苏某与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牧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与徇私枉法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2019年6月受案后,按规定交平昌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平昌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至8月,多次深入江阳牧业公司养殖基地开展现场调查,向5名相关知情人员调取证据,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明材料。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该案事隔八年,部分证据已无法调取,加之受洪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对法院查封造成江阳牧业公司生猪养殖基地的财产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依据不足,不能准确确定损失金额,不符合立案条件。2020年8月31日,平昌县检察院作出《不立案通知书》,并将相关办案人员涉嫌违规线索移送平昌县纪委监委派驻平昌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因您在北京未回巴中,平昌县检察院承办人通过电话向您说明了不立案理由,并做了释法说理工作,但您委托胞兄文成在平昌县检察院查看了《不立案通知书》后,电话告知文成拒绝签收,文成遂拒绝签收《不立案通知书》。
       二、复议审查和告知情况
       2020年9月,您不服平昌县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向我院申请复议。我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7日,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含2名律师)对此案进行了监督,3名人民监督员经审查后一致认为该案检察机关办理程序合法,同意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2020年10月28日,我院制作《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因您长期在外地,遂以邮寄方式送达您,同时电话告知您复议审查结果,并向您释法说理。平昌县检察院已电话告知您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
       关于您提到的未通知您参加公开听证的情况。我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等规定,安排专人对您提出的未通知您参加公开听证等情况做出解释,如果召开听证会会向您发出正式通知,本案我院未举行听证,通过采取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方式对该案的审查进行监督。
       三、释法说理情况
       我院于2020年12月25日《答复信访人通知书》对您反映的平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雷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办案人员未说明不立案理由问题、听证会问题等作出书面释法说理。按您提供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收件地址邮寄该通知书,但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收件人迁移新址待查”)。后经沟通,按您的要求,将该通知书委托平昌县检察院送达,2021年3月9日,由您的胞兄文成代领。
       2021年2月19日上午,办案检察官在巴中市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您进行了现场释法说理,您提出在现场用自己手机进行录音的要求,工作人员向您出示了12309接待场所不允许录音录像相关文件,您看后表示不再接受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并离开。2021年2月20日,您再次到平昌县检察院信访,该院工作人员继续向您释法说理。
       四、下一步工作
       鉴于您在此平台发布相关情况,欢迎您近期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到巴中市兴文经济开发区通州大道12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我们会安排办案检察官再次当面接访,针对您关注的问题逐一依法解答您心中的疑惑。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联系电话:0827-12309,联系地址:巴中市兴文经济开发区通州大道12号。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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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凡申诉人有理的都不属于检察院监督查处范畴,只要申诉人没理的全都属于检察院监督查处范畴。

发表于 2021-4-2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结果。

发表于 2021-4-2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2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问酱油哪里有卖,你说是黄豆,这个回复好!

发表于 2021-5-12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指东打西是一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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