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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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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南检民监(2021)51130000008号”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认定事实错误,违返《民法通则》第106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作出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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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0 1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是好懂,检察院什么时候可以判决了?

发表于 2021-4-3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2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检察院南检行监【2020】5113000019号和南检行监【2020】5113000020号同样被官任晓军和江世平检察官枉法监督了

发表于 2021-5-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晓军和江世平检察官这两个人确实有法不依,枉法不支持监督申请,歪曲认定事实,不依法办理监督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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