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一辅警刘某强在巡逻执法时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女子,在单独将该女子带回其租住房屋进行训诫、询问后,该女子因害怕被处罚,两次按刘某强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强经玉溪宸才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公司应聘安排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任辅警,案发时任红塔山派出所辅警巡逻防控中队第三巡防小组副组长。 扫黄时趁机胁迫强奸 2020年4月5日,红塔山派出所安排刘某强着警察制服和辅警丁某着便装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日20时许,辅警丁某在大常井16幢3号门口抓获涉嫌拉客卖淫的被害人卯某某,后将卯某某交由刘某强处理。刘某强将卯某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期间,刘某强对卯某某警告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4月5日23时30分许,刘某强和辅警丁某将卯某某带到卯某某租住的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16幢3号2楼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强一直将卯某某留置于其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 2020年4月6日1时许,刘某强单独将卯某某带回卯某某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刘某强双手按着卯某某双肩,把其按倒在床上,卯某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强的要求与刘某强发生性关系;之后不久,刘某强再次要求卯某某与其发生了第二次关系,结束后,刘某强退还其手机和包,卯某某得以离开。当日4时许,卯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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