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3322|评论: 31

[八卦吐槽] 王维登会不会兑现"咬出二十多个犯罪法官"?大家都来分析分析!来

[复制链接]

常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论《刑法》中的枉法、受贿罪,唯有受贿罪犯罪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可判无期、死刑!王维登如果达到死刑标准,唯有自首和立功方可从轻。近期,其犯罪同党会不会把握"自查从宽"的最后几天?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0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年查处的很多腐败犯罪分子,论《刑法》法定处刑,绝大多数均可判处死刑!根据各方原因而留给了其等一条生路。可现而今针对司法腐败犯罪分子,政府已经屡屡告知"自查从宽"这一宝贵的从轻、减轻、免除机会,接下来"被查从严"……个人认为:达到无期、死刑,完全就有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哒!现在还心存侥幸观望的司法腐败犯罪分子,会认清形势积极主动去相关部门交待问题吗?近期大家都看到,效果不明显!那唯有先行拿下几个"被查"的展现一下宽与严……让大家都看到从严的下场??????

发表于 2021-6-13 0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南充现在官方信息都没得  怕心酸和心寒

发表于 2021-6-13 05: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人家到处宣扬,把他的党羽都吓得不轻,可嚣张了。王维登小利益都唯利是图,这一次保命重大立功表现的机会,王法官能错过吗?想必王法官是唯一一次不收贿赂还兑现承诺的一次吧

发表于 2021-6-13 05: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尉叛脉 发表于 2021-6-13 01:29
感觉南充现在官方信息都没得  怕心酸和心寒

不要担心,相信政府相信党。王尚且还在审讯之中,肯定还留了一些自首的空间

发表于 2021-6-13 05: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钦炼口 发表于 2021-6-12 23:36
万一躲过这一劫呢

当年世界杯巴西打中国,我也想着万一我们赢了呢?

发表于 2021-6-1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官方公布为准!

发表于 2021-6-14 05: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自首的王维登党羽和给他行贿的律师,是否已经度过了一个愉快的端午节

发表于 2021-6-14 0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维登人民法官违法办错案的举报

举报人:石全胜,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灌子村六组,身份证:512926196502170619
电话:13096141231
被举人:马洪文,南部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5****89。
被举报人:王维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罗俊,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被举报人罗俊与天马公司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2015年期间,南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判决过程中,一直在参加执行的被举报人罗俊与天马公司谈定了风险代理。由天马公司在出3年房屋租赁费240万元的费用,由被举报人罗俊实施用3年时间,最终实现推翻正在执行的判决书,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的计划。被举报人罗俊与后来执行的法官王延堂勾结,认为有法律空子可用,拖时间,用一些人不知鬼不觉的方式,使举报人落入他们设计的圈套。被举报人罗俊又联系到被举报人马文洪法官进行下步计划,他们认为时机成熟时,按照商议的案由,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被举报人马文洪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为了避开法院领导和合仪庭及审判委员的监督(案件受礼费预交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30400元)。把涉及举报人暂时拒绝接受缺失的标的物的理由演变成所谓新的证据达到庭审前议定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和造成新违约造成的判决结果违法进行了判决。至今,就没有任何有举报人鉴字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证实涉及举报人暂时拒绝接受缺失的标的物有违反法律法规及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和违约《资产转让协议》的事实。判决后,举报人不服进行了上诉,被举报人罗俊与马文洪共谋,为了稳妥,由被举报人马文洪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跑关系。被举报人王维登通过第三人 在重金的诱惑之下,采取了不开庭审理。为了避开举报人的代理人,以欺骗手段,把举报人骗至接待信访的地方进行询问就直接判决维持原判。然而,被举报人王维登在判决书中,多次阐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纯属歪曲事实。
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王维登不公正的违法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请再审申请。三被举报人等一起联手,对案卷宗不足证据进行补正,对不利的资料进行抽换,达到欺上满下的效果,如有信,可以当庭对质、质证。
南部县人民法院很快对举报人不报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21民初4310号和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980号民事判决完成了执行。被举报人罗俊在与天马公司结算时,发生争执,倒出了涉嫌违法办案的悬机。

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枉法裁判的案件:
举报人因与四川省南部县天马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安89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兴,电话:139-9072-9977,133-5066-7868)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举报人对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21民初4310号。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980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法申请再审,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却以(2017)川民申3567号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
举报人认为该案与2014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依照(2010)南民初字第1433号和(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1194号判决和(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判决第三项和《资产转让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资产交付给举报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是相同的当事人,属于一案不再理的范畴。而且该案的判决结果与原判决直接发生冲突,对未撤销正在执行的生效判决等文书进行否定。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21民初4310号。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980号民事判决明显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一份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中,因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和判决书的给付内容,举报人是否有权暂时拒绝接受?2、举报人暂时拒绝接受缺失的标的物,是否产生合同被解除和对有效判决否认的后果?
首先,举报人认为,原生效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判决交付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天马公司的法定义务。在执行法官办理本案过程中,举报人先后以口头、书面方式告之了执行法官,暂无法接受标的物的理由,得到的答复是希望举报人和天马公司协商解决。法院也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然而,执行人员在未组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就武断认定举报人无故拒绝接受标的物。并且在审理时,作为了在本案中解除合同的所谓新证据的主要依据,严重不尊重事实,并违返了法律的规定。举报人认为,被执行人天马公司发现执行人员组织的标的物交付现场,天马公司欲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和判决内容,举报人有权暂时拒收。另:执行法官在举报人暂时拒收的情况下,应组织双方协商后,再作出认定,并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退一步讲,执行法官怎能武断认定我方暂时拒绝,至今,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有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有效证据和法律文书。判决书中阐述说执行存档有举报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有效证据和法律文书。举报人从未见到所谓这样的证据和法律文书,在庭审中应有举报人的质证意见记录来证实。所以,存档中有涉嫌造假的证据和法律文书,比如:所谓在2015年11月26日期间拒收特快专递和2016年1月10日登报等事实,举报人从未知道,也没有人提及过。还有就在判决书中阐述,在2016年3月29日,执行法官电话通知举报人到法院后,仍然拒绝接收标的物,这与前发生的事实相矛盾,即然,举报人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完全可以当面向举报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还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对不动产的提存,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权利人承担。但是执行法官并未采取上述方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正义公理何在?
其次,举报人与被执行人天马公司的合同效力已经被人民法院经审判决所确认,不可被逆转,不可被推翻。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如发现实体判决无法执行应当报告无法执行的原因并按法律的规定,提请研究后再作出如何处理的裁定,以书面裁定等法律文告知举报人的处理结果,如果举报人不依法申请复异,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方可认定举报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本案中,在执行人员消极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天马公司乘机钻法律的空子,作为其解除双方合同的理由。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查明举报人暂不接受标的物的原因和理由,均与执行人员一样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武断作出判决,严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实属枉法裁判。故举报人认为天马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及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举报人认为,与天马公司于2010年3月3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举报人按该协议第三项1条约定支付了300万元资产转让款后。天马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在长达6年时间里,以各种理由,不少于10次缠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案《资产转让协议》无效或解除合同。但原前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协议有效,并均判决天马公司向举报人交付所转让的土地,天马公司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2014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依照(2010)南民初字第1433号和(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1194号判决,强制天马公司按《资产转让协议》第二项向举报人交付了2本国有土地了使用权证和3本房屋产权证。
2016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依照(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判决第三项和《资产转让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资产强制天马公司交付给举报人。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在交付现场,经法院办案人员,举报人,天马公司三方核实确认被申诉人应交本案执行标的物严重不足。房屋建筑面积下差1656.3平方米及其他附着物水电等设备设施。天马公司无法按本案执行标的物交付,理应要约举报人协商解决,连一句道欠的话都没有。事隔一年,举报人突然接到天马公司请求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确认《资产转让协议》无效,依法解除的(2016)川1321民初4310号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产生的判决和(2017)川13民终980号未开庭审理的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川民申3567号审查驳回举报人再审申请。一、二、三审法官把一个涉及几千万标的物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不开庭审理已经就违反了有关民诉法的规定。而且还凭空无法无据的支持了天马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对诚实守信的举报人是一个承重的打击,举报人不服。
一、本案原后一二审判决与本案前一二审案判决直接冲突,应撤销后一二审判决。
、举报人与天马公司在2010年3月3日签订《资产转让协, 议》后,举报人按约支付了300万元转让资产第一款。天马公司长达6年违约不履行《资产转让协议》,以不少10次缠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资产转让协议》无效,都未得到支持。然而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2010)南民初字第1433号、(2010)南民初字第2833号和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法院二审(2010)南民终字第1194号、(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判决确认《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按其判决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交付与举报人,本案才得到平息。
2014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依照(2010)南民初字第1433号和(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1194号判决,强制天马公司按《资产转让协议》第二项向举报人交付了2本国有土地了使用权证和3本房屋产权证。一年后,2016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依照(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判决第三项和《资产转让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资产强制天马公司交付给举报人。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在交付现场,经法院办案人员,举报人,天马公司三方核实确认天马公司应交本案执行标的物严重不足。房屋建筑面积下差1656.3平方米及其他附着物水电等设备设施。举报人暂时拒绝接收是情理之中的事,天马公司不能依照生效判决和约定完全交付本案执行的标的物,是天马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和约定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货币补偿等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许举报人还可以放弃追偿的权利都可能实现前两案判决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高级法院断定发生变化的房屋为不动产,既已拆除便不可逆转的关点是错误的。一、二、三审把整个案件的权利人都弄反了,要追究违约责,解除本案合法有效的《资产转让协议》也应是举报人来主张权利。因为举报人自始白终都是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并没有违约之处。几审法院既然违反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了天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显示公平,也应依法依照合法有效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解除天马公司与举报人的关系。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天马公司请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的一、二判决是错误的。本案与前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资产转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目的都是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是相同的诉讼请求,而且原告和被告与原审案件相同。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前两案正在执行的生效判决背道而驰,实质上否定前两案裁判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义第247条解释原审法院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后两审案件就是个错误枉法裁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10)南中法民终字第1194号及(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两案均是在认定《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判决双方履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义务,是被申诉人没有依照生效判决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本案执行标的物,这并不代表就尚失了无法实现本案标的物的执行。对正在执行而又能实现的生效判决和合法有效的《资产转让协议》来判决解除是无法无据的。
二、关于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资产转让标准认定问题。
、一、二、三审法院办案人员不论依什么理由凭空推论都无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登记有效的规定,即然发生变化的房屋为不动产,对已拆除房屋为不动产,天马公司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就证明不是原拆除的,判决后才能拆除的。应依理依法由天马公司承担责任,天马公司不能依照前两审生效判决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标的物,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货币补偿等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许举报人还可以放弃追偿的权利都可能实现前两案判决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高级法院断定发生变化的房屋为不动产,既已拆除便不可逆转的关点是错误的。举报人与天马公司约定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为准依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交付资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长期及数案中都未提出异议。《资产转让协议》签定后,双方依照产权证到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如果经核实与产权证内容不符,双方应补充财物清单来加以说明。
、一、二、三审法院更是判定申诉人受让本案标的物后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真是荒唐可笑。申诉人受让本案标的物要怎么处置,是申诉人的权利,与其他人有关系吗?天马公司没依照原前两案判决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本案标的物,理由还充分。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支持主张所谓按现壮交付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所谓现状依什么为标准,为参照物。目前现状的标的物与合法有效的(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判决第三项和《资产转让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资产和依法登记的2本土地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房产核对,建筑面积下差1656.3平方米及其他附着物水电等设备设施。凭什么说不实质影响申诉人的财产权利呢?一个起码的常识都没弄明白,申诉人买2000万的资产,八年后只给申诉人1000万元的资产,天马公司拿着举报人的资产转让款300万元无偿使用九年之久,所受让的资产仍然在天马公司手中经营九年,每年以80万元的租金租给别人使用。现在随着9年时间的变化,还到打一钉耙,还有脸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由举报人承担违约责任,审理本案法官居然还支持了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这也太黑了。
综上,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义,请求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支持举报人的请求。追查举报涉案司法办案人涉嫌违法乱纪的犯罪事实,依法严惩。
此呈: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


举报人:石全胜
2021年3月16日

发表于 2021-6-15 07: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辩 发表于 2021-6-14 08:30
王维登人民法官违法办错案的举报

举报人:石全胜,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灌子村六组,身份证:5129261965 ...

受害者队伍又壮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6-16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与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腐败是不同的,司法腐败往往是收取不诚信或违法犯罪的一方钱财后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犯罪和残害无辜受害的一方。如王维登犯罪,简直就如同公开疯狂的抢劫犯罪!希望相关部门严格依照《刑法》法定处刑、此次"被查从严"政策执行,如王未完全交待全部违法犯罪和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应该按刑法中的最高处刑处以刑罚才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1-6-19 07: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也是人才,没事天天举报他,终于把他举报进去了。

发表于 2021-6-1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如果确实犯罪了,如果有律师向他行贿了,他就可能要供出律师

发表于 2021-6-19 18: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flyz 发表于 2021-6-19 07:05
你们也是人才,没事天天举报他,终于把他举报进去了。

不是没事才举报。他的乱判是导致我们生活不能有其他事,就是这一件事了。没经历的不会懂的

发表于 2021-6-20 0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21 1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23 14: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法治 发表于 2021-6-19 10:27
他如果确实犯罪了,如果有律师向他行贿了,他就可能要供出律师

平民都能供出了,那行受贿双方该有多明目张胆了?咱呼吁有关部门查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6-23 15:25
没动静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