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17-05-17 责任单位:邛崃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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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1.申请单位(个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的全部材料。
2.文旅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符合规定的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在承诺时限内发放《同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文件》;不予许可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表》原件1份(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领取,或到 http://221.237.182.26/publicweb/ ... ding_navigation.jsp网址下载)。
2.申请书原件1份。
3.修缮工程设计单位制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方案原件1份(含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勘查报告、现状测绘图及照片、维修方案、维修保护经费预算及经费数额文件)。
4.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邛崃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 司马大道168号
联系方式: 1.窗口电话:88771019或88795192;2.投诉监督电话:8874171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4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四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备注说明: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所提供的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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