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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都不监督纠正,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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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8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的规律特点,科学精准施策,扎实推进第二批教育整顿。第二批教育整顿要聚焦清除害群之马,着力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重点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行为,坚决把害群之马清除出政法队伍,保持严惩执法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注重从第一批教育整顿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中顺线深挖,发现涉及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干警的问题线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特殊减轻却未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违法交付执行了,为了掩盖这一违法行为又于2008年违法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又于2012年再次违法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对这一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省高院院申诉被驳回,向最高法院申诉不予理会,在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反复向指导组,政法委实名举报却被压案不查。


    人民法院的腐败、不公正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渎职,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都不能监督纠正,这个最高人民法院要干什么?还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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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97刑法施行后,特殊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权,可最高人民法院却玩忽职守,守不住法律赋予的核准权,这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耻辱。在当事人反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还继续放任不管,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及院长周强,确实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到底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玩忽职守,守不住法律赋予的特殊减轻案核准权;还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强势,剥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特殊减轻案的核准权?这个只有周强才清楚了。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8-18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组 那样组,如果来巴期间把:厨师和所需的食材,连喝的矿泉水都带上,可能巡视的结果要好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批已经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应该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经反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至今不予监督,给出个合理解释。否则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由于玩忽职守,连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特殊减轻案核准权都不能守住,就确实太羞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政法委书记也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好,我就问一个问题:97刑法明文规定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该不该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该不该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纠正?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却不纠正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场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行为,又是干什么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却无能守住法律赋予的特殊减轻案核准权,经申诉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后也不监督纠正,这到底是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犯上作乱,胡整;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昏庸无道,渎职????????、
这还算信仰法律吗?还算忠于法律吗?对党忠诚老实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以“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手段违法干预司法,之所以屡禁不止,抛开特权思想作祟的因素,最关键的是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法等没有明确界定,即使有规定,也过于原则,且空间模糊,以致对领导违法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形同虚设。

领导违法干预司法屡禁不绝,除了“见不得阳光”的监管机制没有真正落地生根外,还与问责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因素息息相关,尤其是少数领导借助司法机关的汇总报告和党委政法委的分析研究,冠冕堂皇地以所谓的指示违法干预司法,更是让其置身责任追究之外。

如果没有上级法院领导“打招呼”,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死都不敢将2003年作出的·特殊减轻判决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法院的领导们为什么就不听这些话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墙上那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觉真的好讽刺哟。
 楼主| 发表于 2021-8-1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算不算“”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对下领导指导监督不力“?
 楼主| 发表于 2021-8-2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敢将这一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是关键。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21 08:32
主要是是纠正了要吓人。
 楼主| 发表于 2021-8-22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执行法律明文规定,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真的没法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1-8-2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包庇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应该就该案释法说理明示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
1、特殊减轻判决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不能生效及交付执行?法律依据在何处?
2、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能不能再审及撤销、改判?法律依据在何处?
3、二审公诉案件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法律依据在何处?
二:实体方面的法律问题
1、由于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能不能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认定是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什么行为怎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8-23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沈亮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后,要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8-2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的庇护,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咋说?
 楼主| 发表于 2021-8-2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别说没有可能,熊医生这个案子还真是李少平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特殊减轻,至于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是不是来自高院的指示就不知道了,(省高院的回复赡没有写这句话)但熊医生反复向第五巡回法庭申诉,却一直不予立案复查是真的,这个肯定跟李少平是五巡庭长有直接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21-8-27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是无罪判有罪?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表面上看似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这份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而背后的原因是这份判决是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判决非法行医罪,属于无罪判有罪。而且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么干的。为什么四川省高级法院要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呢?因为当时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为了提拔一审法院某人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就是这个人一审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如果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熊医生无罪,那么一审法院这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的人就办了错案,法院要与检察院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也就直接影响了省高院来的提拔这个人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以二审就只有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将熊医生关在监狱里,才不影响提拔一审法院这个人任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这就是事实真相。


稍微懂法的人都清楚,判决书中的“”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是刑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吗?与其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如直接说无罪判有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8-2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真是李少平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后来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反复向法院申诉都不予理会也就顺理成章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9-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连法律赋予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权都守不住,还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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