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要有脚踏板,而且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质量不能大于40公斤。而根据我自己这些年骑过的的“电动车”时速至少高达30公里。
自己经常骑电动车也深知电动车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乱象已不是一天两天。带来的安全隐患也十分巨大,但是因为使用量巨大,也相对减轻城市交通压力。如果严格管理,又很容易使矛盾升级。日积月累,放任到现在的状态。而且,不符合规定的电动二、三轮车一般不在国家工信部公告名录里,属于不合格产品,所以无法悬挂正式车牌,这也进一步刺激骑车人不遵守交通规则。
那我们想问一句:都知道要加强监管,为啥没能管住呢? 如果不让我们骑,你们为什么让卖?能卖我们就应该能骑。 多么朴素的道理:不符合规定的,你们为什么让生产,为什么让卖?在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在哪里?
目前在管理上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与自行车没有差别,但大量电动车的技术参数实际上早已经超过了摩托车标准,已是不属于非机动车。从电动车的重量速度和事故危害程度来看,也远远的超过了自行车,按照摩托车管理办法制定违规处罚标准。而对于电动车的距离不可能一刀切不让路,应该从源头抓起,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去销售。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把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同时进行管理,对私自卸掉限速器的商家和索权人依法处罚。 一家之言,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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