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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复核最新规定

意林2016
信66199转1362016-06-09分享保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工作。

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履行相应的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并调整、充实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确保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五)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一)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引导信访人书写申请材料,列出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涉及多个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复查、复核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第三章 办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对原办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及处理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过约访、下访、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及原办理、复查的机关、有关组织、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

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为信访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一)聘请律师等专业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三)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公开评议等方法,妥善处理复查、复核事项。

第十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在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撤回。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调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的,可以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按办理或复查期限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复查。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人的请求;

(二)复查、复核意见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结论性意见;

(四)属于复查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下一步申诉途径、期限;属于复核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此信访事项终结。

经审查,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说明理由,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原办理、复查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但补正申请材料、中止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登记、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复查、复核事项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阻挠复查、复核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

(二)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复查、复核期间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广东省信访局承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0日公布的《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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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2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广安市广安区相关行政您们真正确实且诚信、不忘初心为信访人办实事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上午9点过,XX俩位复查取证同志受广安职能部门的使令,光临我住房(黑诊所)调查取证什么的,从临近10点钟至11点半之答辩记录,由于时间有限,主要承诉答辩未完,我含泪签阅了,不过在最后页面上写了一句话(以上记录已门阅“共识“二字,他们俩就完毕走了,并且还带走二张广安市区卫生健康局所谓的虚伪回复我处理原件复印件…,今天借此论坛补充咋天因时间有限未承诉求广安市、区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图文及真言,敬请广安职能部门原谅海承,但每字词及图文必真无伪,偌有不实,一切后果由我承担,谢谢!另外还有一事请求此论坛(麻辣)板主及工作人员,借助您们的平台用…,请您们高抬贵手不要把我的贴文论辩删弊,我决不把广安最高层次相关行政的丑闻在此暴光,谢谢您们!!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09: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承诉上而含泪签阅“共识“二字的心酸痛而泪流无处诉求…的含义,筑建了临近镇.村民无法比喻之…”共识”。言归正传,主要承诉:一个小小芝麻官李华兰(原任广罗乡卫生院长),于2014年10月中旬明知且故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之明文规定,至我审证换证流审一事,据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界定、相应条件等许可的壮况:如图文所见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年(2014年)12月3日,我又专程回来找李华兰质凝,李华兰不但不说出真象(政策,界定条件等)还把我当猴耍如图文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此党的政策、界定条件把李华兰之违反规定(行政许可法),举报于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卫生健康局受理后 ,于2015年3月9日下午,在广安区卫健康局三楼会认室对我举报李华兰违规之陈词…,但没有作任何笔记等,甚至连我与李华兰相互反辩解的际词也没有…,后来只不过其到广罗乡及临近村乡村医之好的卫生站作了明而不实的言词陈述….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贵阳,每个星期催二次(要求广安区卫健康局)给我书面处理结果,…于同年(2015年)4月12日收到广安区卫健康局糊乱且随便找个理由处理结果通知书如图文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4: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处理通知书涵后,更难以置信的是,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即没有按照李华兰违规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按照川卫发《2014年》301文件和《2014年》309号文件精神,以及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文件精神给我维权,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反而随便找个理(外出打工》极度芫谬书面回复,其行政行为实属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此不服,于是向同属上级广安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行政申以请复查,也打电话说明原因 …,于同年同月(2015年4月23日20点10分)广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相关人员亲自签收了一份行政申请复查邮件快递,同时(次日)也发给了广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相关人员:271969377@QQ.com几封行政复查电子邮件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4: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4: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相关人员签收了行政复查邮件快递图文


2021-09-29_02-15-35.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4: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无奈何的状况下,我就学会上网求诉(于2015年5月中旬)在广安麻辣论坛上发贴文《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不作坚强活下去》的第一个诉求贴文,网名为(ySh590202),从上网之时至2018年8月25日都在用这户名,回到本地不知何原因登不了,就申请了现在户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29 15:52
作者既然这么有文化,干嘛不走法律程序,当今社会耍嘴皮子真的没多少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2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行政相关人员于2O15年4月23日20点10分亲自签收了我快递的申请行政复查邮件,及次日,几封电子邮件后,每个星期催两次,仰望,喜待丶喜待丶喜待….仍然处于静音状态,在我绝望的时刻,一轮红曰从东方升起 ,听说同年的下下个月(10月份)中共四川省巡视组要莅临广安市巡视。仰望喜待佳音到了,广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办公室电话(0826一2333134)于2015年8月4日打来给我说:因前段时间工作忙,没有回复,叫我重新提出申请行政复查书函,又告知我他们的行政传真号(0826一2344120),遵照他们的指令,当天(2015年8月4日)下午,在街头复印打字店以其传真方式传真给了他们(行政申请复查书函),广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这时候才进行调查取证: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3点钟左右,与我家小妹二人参加该市卫生局行政三楼会议室(301)(该办公室刚装修好,还没有摆设)临时用的,有一男一女两位询问人员,用手机录音录像,两人均作了笔记,还拍照了原始证据,查询我事件始、续经过,我也签阅。第二天上午(2015年9月16日)8点刚过,我又参加广安市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共主办对我事件又一次查询会,会议设定广安区卫健康局三楼行政会议室,参加人员该局党委及同隶属相关人员,也请了广罗乡村干部(广罗乡白乡长、鱼关村老书记刘天富),.同时还请了一位专业录音录像人员,我方独我一人参加,全会共11人,气氛很好…

 楼主| 发表于 2021-9-30 09: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会开始,一位主办人发言说:此次听证(调查取证)专门为游医生主办,请游医生先发表言词,各位参加听证会的相关人员都在笔记(就连刘天富老书记都笔记了),我站起来发言说:感谢各位领导专门为我之事光临此听证会,我在没准备的陈词情况下,随便提出他们(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过去处理过的几个疑点:疑点一,请问广安区卫健康局:我的执业资格在何年丶何月、何时被注销注册的?又在何年、何月、何时给了我书面执业资格注销注册通知书的?当时大家很奇怪…。这也是您们(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执法部门最基本的法律程序,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行政人员,仅说出极度谎谬之言,说是自动注销注册,不须要给我书面通知书函…,我立马反辩解说,我的2004年取得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件是怎样跑到您们行政科宝…自动注销注册呢?不是广罗乡卫生院长李华兰否认收了我2004年取得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件吗?是我送上来的吗?…请问各位听证领导:他们的辩论陈词是合法吗?疑问二:请求您们(广安区卫健康局)把2015年3月9日下午,也是在该会议室当天我与您们相应(车轮式)交谈的原始笔记拿出来大家看看,良久,一位相关行政人员仅拿出一份谎报记录…,我辩解反论说:因为当天(2015年3月9日下午3点过),您们车轮式与我交谈,争辩整个下午,根本没有写一个字,[还抱括我与李华兰俩人剧烈争辩之言词]…在原形必露之下(行政不作为),又有一位相关人说:3月9日下午,大家是在交谈意见,不是作为法律依据,没有作笔记也不奇怪…,我又立马反辩解问:各位领导,他们刚才读的是什么?已经上陈报了的,已给了我处理通知书的??他们(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这样作为合法吗?(从我疑点一中途言词至疑点二全过程辡论言词,各位领导都不作笔记抱括去业氶音录像都停止了),疑点三:据您们(广安区卫健康局)刚才说到我执业资格证是自动注销注册就成定局了,请问您们(广安区卫健康局行政人员)据川卫发《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通知》《2014年》(301)和(309)号文件精神,卫人发[2000]第117号文件及《卫生部关妥善解医生资格认定…通知》卫人发(2003)第316号文件精神,和我相应的条件是否可以重新注册执业求生,他们都否认我没有资格重新申请注册…,以上三个家疑点,我流泪与他们争辩整整一个上午无果,大家东西各自离开了听证会…第二天回到贵阳又把此丑闻贴上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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