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通报的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中了解到:在全系统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中,认定法院系统14.5万件、检察系统1.8万件、公安系统27.3万件。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减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政法机关屡禁不止的积弊沉疴,在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列为聚焦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 四川省巴中市一桩拖了22年的悬案至今不能处理 2000年11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以某乡卫生院王医生请熊医生前去为一难产妇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取出两活女婴发现由于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理后关腹,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乡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通江县医院途中产妇死亡。。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于病历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未作病检,无法对产妇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2001年通江县法院一审作出(2001)通刑初子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3年4月指示 “减轻处罚、宣告缓刑”。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4年熊医生提出申诉,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风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解释:巴中市所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都是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后就交付执行,你要特殊些,还要给你报最高法院核准,如果你这一案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有那么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要去报最高法院核准,你叫法院咋办?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省高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在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对巴中市自1997年到2004年期间众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这一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减刑的顽瘴痼疾)却竭力包庇,不允许查处。熊医生虽反复实名举报,但却被市委政法委领导竭力阻止、彻底搁置,巴中市众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交付执行的案件始终得不到查处纠正。
熊医生案可算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审判的标杆案件,,其一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反复再审,还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两两审终审制原则都不要了。其二是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是个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熊医生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但熊医生却就是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判认定构成犯罪处以刑罚,法院既不能释法明理给予答疑,也不依法纠错。
由于巴中市自1997年到2004年期间众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很多都与领导的指示和上级部门的协调处理密切相关,巴中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就竭力包庇,整死都不允许依法将这些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让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依法作出处理,使得熊医生案一拖22年悬而未决。但性质不同的是熊医生案是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明知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所以熊医生反复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依法公正处理;但其它那些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大多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一旦层报核准,上级法院复核后如果不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必然就牵扯出一大批的官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这个责任政法委领导也不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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