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在某停车场内,吴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出车位时,后座乘客王某将车档位挂到前进挡导致车辆由东向西窜出车位,案外人果某将×××车辆由北向南停放,陈某将×××车辆由东向西停放,案外人刘某×××车辆由东向西停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在保险期间。 ×××车辆由陈某2019年11月16日以56万元购买,于2019年11月22日注册登记在陈某名下,事发时行驶里程约4000公里,事故造成车辆左后尾部受损,进行了举升门壳、左尾灯、后保险杠等配件更换,行李箱盖、后保险杠等部位喷漆,后围整形修复等修理,修理费合计52409元,已经保险公司理赔。 诉前,陈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车辆车体受损较严重,导致架构变形,后围板等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以2020年6月3日为基准日的车辆贬值损失为69204.36元。陈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 吴某、蔺某、保险公司称鉴定结论系陈某自行委托作出,鉴定程序不合法,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不严重,陈某车辆使用也会造成配件损耗,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部件已进行换新修理,陈某损失已得到弥补,但贬值损失却超过车辆价值的十分之一,鉴定结论不合理。陈某称虽然部分车辆配件进行了换新维修,但车辆架构变形无法恢复原状,维修后车辆实际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但却检测不出原因,车辆贬值损失确实存在。 经询,吴某、蔺某、保险公司称陈某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故不申请对陈某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陈某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据此,法院酌情支持陈某主张的贬值损失。吴某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法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采纳陈某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酌情确定陈某车辆贬值费350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3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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