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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尊敬的翠屏区法院汪院长并行政审判庭,我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该不该依法立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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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翠屏区法院汪院长并行政审判庭,我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该不该依法立案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   。。。。。。。。。
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依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和《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提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申请人80个月利息(本金70万元+月利息百分之1,即每月7000元),即从2015年3月18日算至2022年3月1日共56万元,另加倍支付上诉人延期债务利息即月息百分之二为:两项共计112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郑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即在2015年11月5日和2015年11月20日,分别作出了(2015)翠屏执字第1549-1号和(2015)翠屏执字第154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西芬的小车和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期限规定”第一条,即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为半年。可被申请人一直未据此依法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郑西芬的动产和不动产,以满足申请人的权力在半年内实现,且一直拖到2021年3月长达近6年时间均未执结。故申请人委托律师查本案档案,竟惊愕地发现,被申请人早在2018年3月6日,就在被执行人郑西芬未履行完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偷偷地以(2015)翠屏执字第1549-3号解除了对郑西芬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而被申请人在《(2021)川150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4页开首前3行中,亦白纸黑字自认了本案承办人包虹对申请人隐瞒了这一执法犯法行径。一言以蔽之,被申请人把冻结了的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解封,让申请人本该在半年内就能实现的债权长达6年的执行案,从此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这不但是相对性的终止!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终止!! 更是实体上的终止!!!
当申请人在去年3月发现被申请人这一违法行径后,被申请人竟忽悠申请人不要声张,称会“尽快”将郑西芬所欠利息执行到位。可一直拖到现在已一年了,被申请人许诺的“尽快”不但至今未兑现,而且郑西芬至今下落不明!
一个被查封了动产和不动产的被执行人,被被申请人执法犯法地“释放”社会已达4年之久,且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均被被申请人违法解封这么久,拷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怎么能在人海茫茫中,找到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尤其是本案承办人包虹在本案中,已严重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 第3 款 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涉罪。在如此法不能容的渎职犯罪面前,被申请人这一严重违法行径,早就成立成就了!敢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半年内执结的法律法条,对被申请人,特别是对包虹而言,到底还有没有防御力?法律还有没有尊严和神圣!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法律依据
而最高人民法院就在3月1日实施的“解释”就是对申请人主张权力的最新定位。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12条中早就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尤其是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 “解释”第14条 面前,被申请人岂能再甩锅,再逃避赔偿责任?!恳请公平公正审理此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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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请联系我院执行局咨询。联系电话:?0831-232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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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8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翠屏区法院依法立案并公正审理此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翠屏区法院忠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发表于 2022-3-9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9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能否公正,能否依法立案,坚信,汪院长是清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执行局没有一毛钱关系。而且《国家赔偿申请书》里已阐明了。并且执行局违法解封了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就该承担执法犯法责任,甚至追究承办人的刑事责任现被执行人已消失几年了,敢问执行局,你就是这样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翠屏区法院:本诉是必须依法立案的主题,与执行局没有一毛钱关系。别甩锅!
作为法院,怎么能这样“文不对题”呢?

发表于 2022-3-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律,本案必须立案!
法律本身就明确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证据就必须立案。而且时间更明确规定,立案审查时间是7天。就是不立案,也必须出具不立案的裁定书一类的法律文书。

发表于 2022-3-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案的主体是法院,而非法院下属的其他庭,或其他什么局。

发表于 2022-3-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 发表于 2022-3-9 17:17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请联系我院执行局咨询。联系电话:?0831-2321596

确如“碾压贪官”所说,与什么非立案主体的执行局,八杆子打不着,亦及没一毛钱关系!

发表于 2022-3-1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绝不能袒护违法行为而违法不予立案。这个法律责任将是不可推卸的!
法律就是规矩!维护法律规矩,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岂能置身度外!
如果在这一大是大非面前,翠屏区法院选择错误而不是选择正确,就是知法犯法,藐视法律的存在!

发表于 2022-3-1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 发表于 2022-3-9 17:17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请联系我院执行局咨询。联系电话:?0831-2321596

岂能本末倒置!必须依法立案!严重关注!

发表于 2022-3-1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妖孽看剑 发表于 2022-3-10 08:49
岂能本末倒置!必须依法立案!严重关注!

支持这个网友的正当诉求!

发表于 2022-3-1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个网友的正义诉求!翠屏区法院必须依法立案,并公正审理此案!
发表于 2022-3-1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睁大眼关注此案。坚信法权至高无上,并得到正确执行而不是相反!!!!

发表于 2022-3-10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这个司法规定,翠屏区法院难道不知道?

发表于 2022-3-1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之法槌高高在上,绝不允许漠视,更不允许藐视!
全市人民都在看!

发表于 2022-3-1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回复与法相悖。
推卸了本案是否立案的问题,与最高院的立案司法原则背道而驰!
等于说:最高院关于立案的司法原则翠屏区法院完全可以不执行,对其没有约束力!

发表于 2022-3-14 08: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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