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罪"不成立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赔偿看隆昌刑拘杜开玉是否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6日,大姐代作方前来给妹夏兴琼做生日,感觉书房坝水库风景好,当日午饭后,三人便划着组上的小船去水库游玩。平日里,来水库钓鱼的官员及百姓,钓鱼的人很多。夏兴琼的丈夫也拿着钓鱼竿,钓到二条白鲢,重一公斤左右。邓的弟邓永辉在自己的承包地里,也钓到一条白鲢。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1月8日,公安局民警却将三人分别拘留15日、10日、5日。三人不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举报乱收费的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许,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安局却以三人涉嫌犯罪为由,将三人带走送看守所羁押。奇怪的是,三人没有收到《逮捕证》。2020年01 月 23 日,羁押了29天后,检察院安排三人可以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分别对三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2年3月14日,三人委托公民胡代国书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到安岳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检察院并没有批准公安局逮捕你们三人。你们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交到安岳县公安局。于是,三人就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给了安岳县公安局。等待国家赔偿。 安岳公安局在办理邓永科等三人涉嫌偷鱼罪过程中,法治人物胡代国曾经向国务院投诉办公室多次投诉,向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等各大网站发帖批评监督,安岳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也曾经来到胡代国办公室打招呼:要求删除在麻辣社区的有关帖子,被胡代国当场拒绝。而今,联想到隆昌杜开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胡代国希望内江市隆昌公安局、隆昌检察院,要吸取安岳县的这个反面教材案例的教训,看看隆昌司法机关是不是也犯了上述如此低级的错误。
"偷鱼罪"不成立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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