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一: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301008778490F,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联系电话:*。 被告二: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人民路1号或广安区洗脚溪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8951279 第三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原告的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合法权益;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进行依法审查和备案; 第三、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三)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对跨区域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要建立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及时交换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没有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代表广安区人民政府对广安区内的医疗机构公开政府采购购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因此,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只能收集、贮存自己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对外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原告没有与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法定义务(2022年1月7日后未再在与与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只有与广安区人民政府指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公开政府采购购买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依法缴费,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到原告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 《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六、甲方的权利义务……(六 )乙方应与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提供医疗废物暂存箱、转运箱、医疗废物袋、转运联单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根据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向原告公开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上的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已转依据现行政策医疗废物处置费(一年)720元,但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也未每2天到原告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 原告就此案以民事诉讼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详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民终439号)。 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其他行政协议。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起诉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621民初4006号(详见复印件)载明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了《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协议期限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载明“属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某某诊所等30家诊所或卫生服务中心(站)”。因原告暂时没有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请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调取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违法且存在欺诈并侵犯了原告医疗废物处置的合法权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了《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并且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16民终199号也载明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是否违法不是民事案件的审查范畴。该《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三人不是与原告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和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法定主体,并且第三人没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或授权收集原告的医疗废物贮存和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并且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补偿协议(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每年补偿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30万医疗废物运输费等涉嫌违法滥用财政资金支付医疗废物运输费等,不知给了多少年,请人民法院依法移交纪委监委依法查处,详见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602民初5705号)存在恶意串通指使第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明2021年广安区北辰社区社区服务中心由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财政对公账户收取29家诊所医疗废物处置费10080元,但未交给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详见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复印件)。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1日书面回复(详见复印件)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申请人(即原告)每年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因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属违法收费,涉嫌以小金库管理或挪用。已向广安区财政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或纪委监委递交投诉申请书,有待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实。原告认为:《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中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原告的医疗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因为《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只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医疗废物暂存点,而没有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可以收集贮存(暂存)对外(包括原告)的医疗废物。原告也有依法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详见医疗废物处置室照片证据),无须相关部门审批,只能存放原告产生的医疗废物。广安区生态环境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证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无证收集、贮存(暂存)原告的医疗废物。同时也证实了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贮存(暂存)对外(包括原告)的医疗废物也是违法的。因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只能收集、贮存自己及其医联体或医共体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还得经发改委或医疗保障局批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对原告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必须经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许可,若收医疗废物处置费也要经广安市发改委依法批准。《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三、协议金额 每年收运处置补偿费实行总额大包干30万元人民币”,已向广安区财政局投诉有待回复证实,这明显违反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法规。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前锋区人民法院应判决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医疗废物处置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违法无效且存在欺诈应予以撤销。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对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因该案涉及广安市内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处置,请前锋区人民法院立案速审速决,以便2022年度及以后的广安市内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处置,谢谢!原告的医疗废物何去何从拭目以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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