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官默许泰康违反《合同法》、《保险法》单方面变更调整已经履行的合同行为。7号文件作为银保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上位法。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上位法应当为《民法典》(签订保险合同时间早于民法典,依据《合同法》、《保险法》)。
该法官还没解决我签的保险合同是否属于7号文件范畴,就已经一棒子打死,判定投保人合同无效,认可泰康保险可以随意更改合同的违法行为。该法官这操作视法律如儿戏,身为人民法官,不但不为人民说实话、伸正义,反而不担当、不作为,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公正。
《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下称“上位法规”)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变更合同,应当协商一致,不管变更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当事人变更合同时应当与对方协商,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合同的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相关上位法《民法典》、《保险法》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依据《民法典》,泰康保险应当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拒绝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你们的基本业务能力在哪里?7号文件作为银保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上位法。我依法履行生效多年的保险合同,该法官居然知法、懂法,却如此草率、走过场,对于变更这么大的转保合同无视。
2、错误将不是签订合同里的批单条款内容强加给原告,判决书第5页内容:
错误的将没有的特别约定批单条款强加原告,作为有利泰康保险证据有利使用,这算是无中生有,诬陷,恶意捏造事实。且2017-2021年早已经过了约定的3次续保审核,原签订合同根本没有这个特别约定批单。
3、故意含糊其辞,颠倒是非。判决书第6页:
该法官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确没给出任何判决依据条款,故意含糊其辞,错误将本人投保单定为短期险,判定是否太过草率?
而实际上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4条中,该法官直接无视详细条款依据,更没有调查核实。你也许笃定投保人不会自己去读管理办法吧。
本人与泰康签字的合同4.3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属于保证续保条款,属于长期健康保险。根本就不在7号文件管理范畴。(开篇该法官就直接无视合同约定,没有去求证,无视《合同法》、《保险法》)
甘做资本帮凶,没有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不到案件被认真对待。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公正,法理何在?
4、双标,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
该法官全案只将7号文件作为泰康有效证据,对原告投保人的证据无视、一样的银保监文件1791号文件怎么就不能正视。对于此前已经生效的保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5、双标解读7号文件,该法官一边倒向资本泰康保险。片面理解7号文件中有利于资本泰康保险的第三条内容。可是,事实上原告所签的保险合同根本就不属于7号文件范畴。
(1)7号文件规范的是保险产品,针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短期医疗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停售或改正后重新备案再继续销售。而我们在7号文件生效前购买的且已经生效履行的是保险合同,这有本质区别。
(2)7号文件全文未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履行已生效履行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已生效合同不违反7号文件规定。法律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泰康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尊享系列医疗险不存在履行不能或者情势变更造成的无法履行的情况。
最近心情很复杂,老百姓维权怎么就这么难呢?你们法院只顾走一趟流程,敷衍了事,怎么替老百性解决问题。我坚信资本不能左右一切,相信法律。期待广安区法院会秉公裁判,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享受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