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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攀枝花的恶警酷吏枉法冤判大学教师并极力阻挠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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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原攀枝花学院教师,特来信控告攀枝花公检法的枉法冤判和极力阻挠翻案。攀枝花的恶警酷吏们利用国家的“两审终审制”,长期以来肆无忌惮地非法搜查,强迫认罪,枉法冤判,权钱交易,刑讯逼供,而不担心被追责。即使有人控告,攀枝花的两级公检法和纪委、政法委也是互相包庇袒护,层层踢皮球,最后要办案单位自己审查自己,让当事人申诉控告无门。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邓华公开扬言:“你就算告到省高院和最高法,材料根本就没人看,给你扔到一边去了。”
一、本人的冤案经过
我以前在江西萍乡学院任教,20193月底跳槽到攀枝花学院,入职时提供了一份萍乡学院的虚假政审材料,盖的几枚印章(萍乡学院,萍乡学院人事处,萍乡学院文学院)是我花钱在贵阳乌当区找店老板陈武明刻的,同年1128日我被东区公安分局民警杨军、赵威、汤立平、詹某抓捕,审讯后当晚关入看守所。
2020318日,东区检察院的周小军多次威胁恐吓,强迫我签署《自愿认罪认罚书》,量刑建议一年两个月,罚款一万元,我不肯签,周小军威胁说不签就判一年半,我只有签。过了几天,我偶然看到著名刑法学家和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柏浪涛的《刑法攻略》一书,意识到是冤案,立即申请撤回《自愿认罪认罚书》,详述不构成犯罪的各种理由,并向市检和省检控告,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检察官周小军勾结律师廖周强,两人跑去看守所,再次合伙对我威胁恐吓,不准撤回《自愿认罪认罚书》,并威胁不准上诉,不准法庭上自我辩护,否则就要加刑。我于20204月被东区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刑一年两个月,罚款一万元。
我出狱后才了解到,尽管办案人员找到了印章店老板陈武明,但没有做任何处罚,我怀疑其中存在严重的权钱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要求同案须同判、类案必检索。我检索过,关于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案子,全国98%的公检法都是对制假售假的店老板定罪判刑,对买假者拘留罚款,也有极少数法院对店老板和顾客以“共同犯罪”一起定罪判刑的。而不抓店老板,却只对顾客判刑罚款的,我敢说,全国都只有攀枝花的两级黑法院。请见附件八《关于伪造企事业单位假证假章案子的新闻报道的检索结果》。
2020年四月底我收到省检李桐回信,说归市检管辖,已经将我的控告材料转给攀枝花市检察院。没想到市检踢皮球给东区检察院处理,要他们自己查自己,结果不问可知矣。东区检察院李洪英出具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说什么:“经本院审查认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办案民警无制造冤案等违法乱纪现象。”李洪英说问了办案检察官周小军和法官徐坤林,他们说我跟店老板陈武明是共同犯罪。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以及众多著名的刑法学家、法官、检察官的意见,购买者不构成犯罪和共同犯罪。详见下文。
                                 二、无理驳回重审申请,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我在看守所期间,就以著名刑法学家柏浪涛的《刑法攻略》为依据,详述不构成犯罪的各种理由,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并向省检和市检进行过控告,但最后还是被东区公检法强行重判一年两个月,重罚一万元。
我出狱以后,又找到大量的“购买企事业单位公章和伪造公文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从去年至今一年半,先后给攀枝花两级公检法、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市长信箱、政法干警教育整顿办公室、12337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平台等等寄出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邮差不多有200封了,反复进行申诉和控告,详述不构成犯罪的各种理由,要求重审,改判无罪,但遭到一次次无理驳回。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攀枝花两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都如出一辙,对我提出的各种质疑和法律依据完全不敢正面回应,只会大段大段把起诉书上我如何找人刻章的内容照抄一下,然后就给个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重审申请。”
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
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我也向市检察院控告过,他们跟以前一样,再次踢皮球给办案单位东区检察院,要他们自己查自己,这不是笑话吗?更可笑的是,东区检察院又踢给东区公安局,负责复查本案的丁检察官把东区公安局给的结论“没有制造冤案”打电话念给我听一下就算完了。
他们给我定罪的借口多变,谎言一个接一个,制造了冤案不敢承认,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极力阻挠翻案。先说我是“伪造印章”,被戳穿后又改口“共犯”,再被我驳斥后,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邓华又弄出一个“吸收”,还说是合议庭的意见。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吸收犯的前提必须是几个行为都构成犯罪,然后大罪吸收小罪。检察官李洪英亲口承认:“给你定个诈骗罪又定不起。”既然本人买假章、造假公文、用假公文的三个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又何来的“吸收定罪,大罪吸收小罪”?0+0+0=1,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三、本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公文、证件的,最多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而攀枝花东区法院徐坤林以《刑法》第280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本人判刑一年两个月,罚款一万元。这是典型的枉法冤判。这个罪名似是而非,指鹿为马。
(一)《刑法》第280条“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店老板,而不是顾客。攀枝花的公检法却不抓店老板,而对顾客重判重罚,何以服人?这在全国都是绝无仅有的。
任何一本刑法学教材和司法考试辅导书都明确指出,购买企事业单位印章不构成犯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公文不构成犯罪。比如张明楷《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周光权《刑法各论》,罗翔《刑法学讲义》,柏浪涛《刑法攻略》,中公法考《刑法知识精讲》,车润海《刑法专题讲座》等等。把《刑法》第280条的四个罪名对比一下:
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③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④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01511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非常明显,这里的“伪造”针对的是店老板而不是顾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国家机关,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其公文、证件、印章都构成犯罪;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只有伪造印章才构成犯罪,其他任何情况都不构成犯罪,包括购买假章,伪造公文,使用假公文等等。甚至在1979年老《刑法》里,购买国家机关印章都不构成犯罪,因为第167条罪名叫“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店老板陈武明是伪造印章,构成犯罪,而本人是购买印章,伪造公文,这两个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办案人员却不抓老板,对顾客重判重罚,何其荒唐!这其中可能存在严重的权钱交易,本人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调查。
(二)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批复都明文规定,只有贩卖者才和伪造者构成共犯,并未说购买者也构成共犯。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都要加盖学校公章,而且毕业证、学位证上面除了要盖红章外,还要盖钢印。伪造毕业证、学生证的情节比单纯的伪造印章更严重,因为除了伪造证件外还要伪造学校公章盖上去,既然购买假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都不构成犯罪和共犯,凭什么购买学校的假公章就成了犯罪和共犯?
攀枝花东区检察院的周小军狡辩说:“如果人家事先刻好了你买的就不构成犯罪,你叫人家帮你刻的就构成共同犯罪。”这完全是无耻的狡辩和抵赖,故意曲解国家法律,陷人于罪。假公章、毕业证、学生证、身份证、教师证、结婚证、驾驶证等等,又不比衣服鞋子,有事先做好了摆着卖的道理吗?都是属于顾客定制。
(三)《江苏法制报》20191014日文章《购买伪造印章行为如何定性》,作者是江苏泰州的检察官许倩榕,文章结论是“购买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文被徐州市检察院、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等多家官网转载,说明他们也是赞同许倩榕的,不会对顾客起诉和定罪。文章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不能任意通过运用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变相处罚。从行为本身来看,提供名称等信息是购买印章所不可或缺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购买的范围,而更类似于一种订购,即顾客为了购买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商品,向商家提出一定的精准要求,同时提供一定的必要素材,并不能因此将顾客的买方地位向卖方、制作方转换。另外,根据《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类推适用的角度,对于购伪的行为,宜以买卖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伪造的共犯定罪处罚。综上,笔者认为购买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最高法主办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指出,购买企事业单位假证、假章者不构成犯罪。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5卷第685页的文章《<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附件五),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孙军工法官。文章说:“实践中,买假的原因大多是为了求职、求学、沽名钓誉等等,假文凭的使用,给社会管理、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等都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由于刑法并未对此行为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则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五)众多著名的刑法学家、法官、检察官,都说购买企事业单位假证、假章者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共犯。
许倩榕检察官的观点具见上文。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的杨亚民和柳文彬两位检察官发表了同样的观点,文章《购买假证是否入罪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附件六),发表在2007810日《检察日报》,该文被最高检的官网转载。文章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对这类购买假证行为的处理还是应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已经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了法定、实定并且明确化为犯罪的规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均构成犯罪,也即购买假证的行为应当入罪;而对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限定为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对于购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应当入罪。……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进而从对方购买假证这种行为,其实质属于买卖假证中的购买假证行为。因为但凡购买假证者,客观上一般均需根据制假者的要求,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而购买假证者主观上追求的是使假证买卖成功的结果。”
《检察日报》2007727日的文章《刑法专家:对购买假证者且慢认定共犯》(附件七),记者采访了三位著名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周光权,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博导莫开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于志刚。
周光权说:“如果考虑构成要件的观念,坚持考虑罪刑法定原则,对购买假证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即使其向伪造、变造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然后再购回虚假证件,也不能作为共犯处理。”
莫开勤说:“全面考虑罪刑法定、刑事政策、法律的相互衔接等因素,笔者认为对这类购买假证行为还是不宜以犯罪论处为好。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对此如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将其纳入犯罪圈内,显然是存在违背罪刑法定的嫌疑的。其次,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看,一般来说这类购买假证者具有一定的可宽恕处。如不少人是为了便于找工作等原因而购买假证,他们使用假证的行为本身对国家、社会、他人并没有多大的危害,对此理应与制造、贩卖假证者区别对待。……第三,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会与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冲突。”
于志刚说:“对于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不能基于买证者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所谓配合行为,即视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而认定买证者具有共犯的故意而构成帮助犯。客观地讲,在买卖假证件等犯罪行为过程中,虽然买入者需要向伪造者、变造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的姓名、年龄等,但是这种行为究其本质,是一种明确假证件内容和规格的行为,而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种明确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买假者所要买入的证件特定化和类型化,因此不能以此简单地把该配合行为就视为刑法中的帮助行为。”
(六)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要求同案须同判、类案必检索。
我花整整半天百度检索了,就没有查到一条对购买企事业单位假证、假章者定罪判刑的报道。全国各地公检法都是对制假售假的店老板定罪判刑,对买假者拘留罚款。我再用微信检索,也只查到一两例以“共同犯罪”对顾客也判刑的报道。而不抓店老板,却只对顾客重判重罚,我敢说,全国都只有攀枝花的公检法。
本人强烈要求上级机关纠正此冤案,改判无罪,并以《刑法》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一起严重的窝案,这根本就不是什么不小心办了错案,而是两级公检法互相包庇袒护,并勾结律师,强迫认罪,蓄意制造冤案,并极力阻挠翻案,唯恐被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人员:攀枝花东区公安局赵威、杨军、汤立平、詹某,东区检察院周小军、李洪英,东区法院徐坤林,中级法院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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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6 2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文章几个月前早就发给公检法领导邮箱了的,他们没有提出异议,足见本人反映的全是事实。本人大学教师,精通法律,不怕黑狗子。

 楼主| 发表于 2022-6-16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网站编辑恢复我的两篇文章的原标题,《建议攀枝花公检法领导集体引咎辞职》和《再次敦促攀枝花公检法领导集体引咎辞职》。我都不怕,你们编辑怕什么?有什么法律责任,本人一力承担。论坛就是反映百姓呼声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22-6-16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区公检法死活不承认办了冤案,那就让社会大众评评理。法律并不是什么多高深复杂的东西。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摆在那儿。为什么全国各地公检法都是对店老板定罪判刑,对顾客拘留罚款,而唯独攀枝花的公检法反其道而行之,不抓店老板,却对顾客重判重罚,还有没有天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7-9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们积极帮我顶帖和转发呀

 楼主| 发表于 2022-7-3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至今拒不改判无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8-1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文章难道证据还不充分吗,为何你们至今不改判无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9-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网友帮忙顶帖啊

 楼主| 发表于 2022-9-14 0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攀枝花公检法领导公开回应本人的各种控告和举报,查处相关责任人。也请广大网友帮忙顶帖呀。

 楼主| 发表于 2022-9-23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帖子自己顶

 楼主| 发表于 2022-10-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攀枝花的3000名不学无术又制造冤案不认账的恶警酷吏们正面公开回应我的几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7-4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7-25 1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4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13 2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26 08: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0-6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恶警酷吏,不学无术,如何当执法者?

发表于 2023-10-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是个冤大头噢!谁叫你跑山卡卡里面去的。吃苍蝇的感觉咋样?
还要喷为了引出那些腐败分子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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