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冤! 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 ???天理所在、法官的良心何在???
——仁寿县法院视高法庭和眉山市中级法院审判员李某和覃某 罔顾事实、有法不依、滥用审判职权
在法制健全的当今社会,仁寿县高家镇周某某与董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一案案号(2021)川1421民初7334号、二审案号(2022)川14民终535号】,却出现法治严重倒退的奇葩现象,让当事人心寒、让社会寒心!!! 一、一审审判员李某和二审审判员覃某不顾事实真相,枉法裁判。 周某某位于眉山市天府新区高家镇花园街21号、23号房屋修建于2000年,系条石基础、砖混结构、共3层;董某某于2014年和2021年先后修建门市时,直接在上述房屋入户左侧墙壁上无缝搭建了3根水泥柱子及其他相关违规建筑【未搭建基石、未设置变形缝(见附图一)】,二人房屋修建时间相距20年左右。周某某在本案中提交《公证书》和《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明确载明董某某的违规建筑已对其房屋的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见附图二】。 董某某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周某某房屋的所有权,还严重侵犯了周某某房屋的相邻权(包括通行、排水、采光和安装水电气管道等权利)【见附图三】。作为法院审判员的李某和覃某,为什么对这些客观事实熟视无睹,视而不见?作为法官,难道不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吗? 二、一审审判员李某和二审审判员覃某有法不依、滥用司法权利变更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仁寿县政府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证上明确载明本案争议的土地边界为“镇政府的墙心界”所在直线【见附图四】;一审审判员李某和二审审判员覃某却擅自非法利用司法权利将本案土地边界变更转移到了“周某某房屋边界”所在直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边界是以“登记”为准,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这是法院判决案件必须遵守的前提;作为一审审判员李某和二审审判员覃某,在判决案件时不依照法律规定,有什么资格当法官!!?? 2022年6月14日
注: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已导致53人遇难,5月7日国务院要求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希望湖南长沙自建房的悲剧不在本案中发生,如果发生,就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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