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 邓松华 穆雅康
关注民生关爱百姓,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作者即受损人代表之一:邓松华,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穆家村8组81号。作者即受损人代表之二:穆雅康,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穆家村6组61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雨城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不顾法律后果及社会效果,践踏法律损害民利,导致雅安欧爵华酒店(原林苑宾馆)数十名合伙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松华、穆雅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松华、穆雅康于2019年9月19日提出反诉,该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松华、穆雅康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危房鉴定。
邓松华、穆雅康辩称,1.2015年和2018年,答辩人与雅投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其中,2015 年的《租赁合同》因内部承租人形成协议,后与雅投公司签订2018年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的租赁期限和租金均一致。合同签订后,答辩人进行装修经营酒店,酒店一直亏损。案涉房屋系危房,不符合国家标准,该房屋不得出租和出售,故该房屋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2、签订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并没有告知答辩人涉案房屋系危房,隐瞒房屋系危房的事实,故雅投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出租方主张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签订无效合同之日起应当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答辩人同意在雅投公司返还了租金和赔偿了损失后,腾退房屋,解除合同。
邓松华、穆雅康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穆雅康与雅投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ZY1507079S)和邓松华与雅投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1812116S)为无效合同,并判令雅投公司返还邓松华、穆雅康租金2296,666.67元;2、判令雅投公司隐瞒“危房”事实签订无效合同给邓松华、穆雅康造成的损失5,000,000元;3、雅投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雅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邓松华和穆雅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知悉雅投公司招租与雨城区挺进路27号林苑宾馆相关信息。经反复协商双方于2015年7月8日达成协议,邓松华和穆雅康商量以穆雅康名义与雅投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1507079S)。2018年底,邓松华和穆雅康再决定变更合同签字主体,经与雅投公司协商,同年12月13日,双方将《租赁合同》承租方更名为邓松华,同时变更编号为ZY1812116S。上述两份合同具有同一性,租赁物、出租用途、出租价款等未作变更。邓松华和穆雅康是共同承租人,变更签字人员不影响二人共同承担的事实。《租赁合同》签订后,邓松华和穆雅康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对低层建筑进行加固维修,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雅安市雨城区欧爵华府酒店”,对外经营,但业务不好。2017年1名家电维修工擅自从二楼窗洞跳下不幸摔死,赔偿死者家属600,000余元,酒店经营不能维持工人工资,尚欠员工工资200,000余元。社会上不断传出“原林苑宾馆两次大地震后成危房,不断死人”。租赁物墙体常常无端开裂,楼住倾斜,合伙人开始恐慌,并不断向有关部门和机关反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赔偿损失均未果。
《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1、4、5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雅投公司应该赔偿邓松华和穆雅康因本案产生的损失等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邓松华和穆雅康的反诉请求。
上诉人邓松华、穆雅康因与被上诉人雅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雅投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松华、穆雅康于2019年9月19日提出反诉,该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川18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松华、穆雅康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于 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川18民终55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将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川18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松华、穆雅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松华、穆雅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宋属斌,被上诉人雅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邓松华、穆雅康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雅投公司支付其一、二审律师代理费100,000元;3、由雅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案涉房屋被《四川省禾力建设工程检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鉴定为危房,
其鉴定结论是:“该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级,结构安全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能力,建议进行维修加固处理。《鉴定报告》对案涉房屋从专业角度作出危房结论,这一客观事实不容置疑,但一审判决对该客观事实不顾,作出错误判决。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轻率,混淆概念。一审法院认为该危房已经维修加固,并竣工验收。但从加固维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现场收方单等资料来看,施工单位所做的全部工作仅仅是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顶层、楼梯部位的修复,防水和隔热板更换等维修,而对安全结构、整体承载能力等无任何形式的加固,是否排除了危房性质,是否能继续使用,无任何依据。而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作出案涉房屋已经进行了加固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但二者解除理由及适用法律有本质区别。上诉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租赁物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之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但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解除双方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整个庭审活动来看,一审法院主要是审理本诉的诉求,而对反诉诉求基本未予审理,故在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上是按本诉诉求来判决的。而上诉方反诉诉求之一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再有,一审从程序上、证据使用规则上、认定事实上均存在诸多问题,故也势必出现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雅安欧爵华府酒店(原林苑宾馆)系危房酒店名声在外,经营期间出现怪事,经营期间损失严重。因欧爵华府酒店是危房,住客从心里上产生了不安全的危险因系。因此,这一危房酒店名声在外,住店旅客属阶梯式下降,经济效益持续下滑,每月经济收入小于正常支出,导致经营严重亏损的后果。因此,林苑宾馆属于危房这一事实,雅投公司是明知的。而且,雅投公司有义务告诉中介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而隐瞒了这一情况。 中介方未严格审查危房这一事实,只顾自身的经济中介利益,对外打写出竞标公告。因此,雅投公司和中介公司这一违法招租,导致承租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这两个公司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事实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租人的经济损失,依法由雅投公司赔偿。雅投公司明知欧爵华府酒店是危房,按照《城市危房管里规定》,依法不能对外出租,对外招租行为严重违法,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和第 58 条的规定,产生的无效合同,责任完全在雅投公司一方,给承包人带来的投资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由雅投公司补偿或者赔偿。
一、承租人经济损失计算如下:
1、雅投公司向承租人赔偿投资损失700万元(其中600万元私人借款,其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起按二分一厘计算)。
2、雅投公司向承租人赔偿经营亏损144万元。
3、700万元+144万元=814万元。
二、资金利息计算如下:
1、投资金额为捌佰万元整,资金利息按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两倍,计月利息 15%。即8000000.00x15%=120000.00元(每月利息)。
2、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时间:2015年9月9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共计)82个月,每月 12万元利息。共计资金利息为:玖佰捌拾肆万元整(¥9840000.00元整)
三、本金及利息计算如下:814万元+984万元=1798万元大写:壹仟柒佰玖拾捌万元。
雅安欧爵华府酒店(原林苑宾馆)
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雅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