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你反应的游仙区交通局职工交通肇事拒绝赔偿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您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第5107034202000147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2020年9月4日09时40分许,张洪波驾驶车牌号为川BYS335小车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绵阳市第一中学”路段时,与正在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应国发生碰撞,造成陈应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属实。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洪波同志在现场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救助电话,并陪同伤者到医院医治,且后期处理此事件过程张洪波同志一直保持主动的态度,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
张洪波生于1970年12月17日,现年52岁,于1993年3月退伍转业到绵阳市游仙区交通局工作至今,其父亲为普通退休职工,与您反应的交通局局长是其父亲的情况不属实。
2021年9月您也向相关部门反应过此事,我局工作人员向张洪波同志了解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后,于2021年9月26日邀请您到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三楼会议室由局党委成员、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局案件投诉处理股工作人员对您作解释工作。并当场告知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在我局工作范畴之内,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您也表示理解知道游仙交通局对交通事故没有处理权限,并希望我局加强干部职工管理,后您当场签收《不予受理告知书》。
张洪波同志驾驶车辆造成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职工个人行为,且在后续处理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规、不作为行为,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
2022年9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您,告知您张洪波同志驾驶车辆造成您受伤属于他的个人行为,如果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加强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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