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复函,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这条新闻当天瞬间冲上热搜。
作为同样被痛经深深困扰的打工人,我和我的朋友,每个月经常有那么一两天是忍着剧痛也要上班,十分壮烈。
据了解,“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有很多人说四川很早就出台了“痛经假”,但我据我了解四川的“痛经假”覆盖范围比较小,无法惠及大多数女性同胞。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规定,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从事此类工作的毕竟在少数,大部分女性职工从事的还是体力劳动强度相对较轻的工作。
都说四川女性的家庭地位高,社会地位也高,那么女性的工作保障是否也应该早日提高?
客观说,深圳人社局提到的,请痛经假之前需要去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痛经其实挺没意义的,毕竟去看过病的都知道,医生并不会给你“确诊”痛经,因为痛经并不是一种疾病,病历上只会写患者自述痛经。这个属于给请痛经假制造门槛,个人认为完全不需要这个前提。
我记得以前四川这边可以请痛经假的,只要说痛经,都可以回家休息半天到一天,不知道最近几年为什么没了,甚至还被一些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当做入职福利。
希望四川省人社局能够明确,只要有痛经症状的女职工,都可以休1到2天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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