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针对您提出的利率相关问题。现作如下回复:2019年8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其中第五条明确:“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公告中“存量贷款”是指2019年8月16日以前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个人综合消费、企业贷款等。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2019年8月25日,人民银行再次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特别针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七条分别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政策解读,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致电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0827-2262499咨询,再次感谢您对巴中农商银行的关心关注。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