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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遇人不淑,遇法官不良导致官司打了十五年都不知道是个什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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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遇人不淑,遇法官不良导致官司打了十五年都不知道是个什么结局!!!
一个工程合伙结算的案子在南充中院2015年一审判决给我分配了相应的房屋,2017年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发回从审,理由是公民个人合作开发的效力问题,2017年南充市中院判决本案不具备合伙结算的情形,外帐未清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因为打官司我现在负债累累,在也找不到钱去上诉,不了了之!!!2020年在我这里卖了门面的住户起诉了我,在审理中出现了第三人,我的合伙人任川也把这些门面卖了的,成了一房二卖,南充市高坪法院一审判决我和购房户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合伙人任川上诉至中院,中院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高坪法院在2022年判决我卖的门面全部无效。为什么我的官司都成了一个法院两个不同的判决,我无法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是官官相卫还是互惠互利呢!!!!   
我的合伙人任川(实际是他亲哥高坪发改委任钊和我合作的)是一个极度没有良心的人,是一个过河拆桥忘恩负义的人,这个工程所有的牵头都是我做的,在工程正式开工盈利了他却一个人独揽大权,拒不做帐,拒不把各人负责的公章交给我,更拒不把收入的大额资金交给我们共同监管,我找他理论,他写了一次又一次的承诺却只说不做,我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可法院却一次又一次的做出一院两判的判决,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办了,这让我太悲观了!!!,因为自己没有能力,遇人不淑害得全家都跟着我负债累累,举步维艰,修房子的人到现在还在租房住,我不知道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自述人:李红梅
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071*


我的自述

我叫李红梅,初中生学历。在2004年我父亲李杰有几亩地,准备拿给别人来开发商住楼。为了谋生我就准备找一个出资者来和我一起开发,通过一位政府官员陈军的介绍认识了公务员任钊。我们一起达成了共识,在2004年8月28日(签订了工程联合开发合同)及其他的相关协议书。因任钊是公务员不能做生意,所以合同是由我和他的弟弟任川签订的。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任钊出资85万元,我出资25万元,各占比例为60%和40%。在正式出资时任川资金凑不够,我就在出资25万元的基础上多出资了10.2万元,且不占任何利润,另外还欠我父亲26万元土地转让费。说好等以后卖了房子给他们,这就是我们前期工作的一个大概情况。
工作开始进行,在2005年5月18日任川,李红梅东皓祥房产公司签订的(关于开发高坪区恒源泡沫厂项目的内部承包公司)我们作为独立的项目部,只给房产公司挂靠费,其他的都由我们自行负责,可任钊却不把这个合同的原件给我一份,只给我一份复印件。然后我要求他在复印件上面签一个此原件存在于任川处。
在2006年1月16日我们和苟国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由苟国强全部垫资修完整个工程并向我们打了20万元保证金。当时整个工程进展还很顺利,然后我们就开始预售房屋,在预售的过程中很快就预售出39套住房,大概收了360多万现金。在这预售的过程中任钊一不把钱存入我们的共同账户中,二不给我说卖了多少套,是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在2006年6月30日做了一个零星账,卖了多少收了多少。我就要求必须把钱存入我们共同账户里,并要求任川和李红梅任何一方不能私自与任何人签订协议及合同。可过了一段时间,任钊不按任何要求做任何事,只悄悄的卖房子收钱,不给我说。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就连着在2005年5月10日,2006年6月8日,给我写了两份承诺书,承诺做账,承诺把钱存入共同的账户里。虽然承诺了,但一件事没做,当时我就急了。我们是合伙人,在他没钱的时候我还愿意多出资,缺在收了钱后不认账。我当时没有任何办法,所有的章都在他那里,他不拿出来。另外建筑商苟国强又是他老亲爷,我没有办法的办法就是在2007年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任川结算账务,支付违约金,赔偿等。在诉讼过程中项目由任川一个人管理,在整个项目中我们的资金全都在任川手里,且当时不需要支付任何人款项。只有在工程完工时才支付应该支付的工程款等等。
在2010年5月,案件因级别管辖原因,移交至中院作为一审,2011年,李红梅应法官释明要求,将诉讼请求从要求参与项目管理,办理财务结算移交项目账册等变更为合伙结算,分配相应房屋。2015年贵院一审判决,对项目进行合伙结算,给李红梅分配了相应房屋。2017年四川省人民高级法院二审判决发回从审,理由是公民个人合作开发的效力问题。2017年中院判决本案不具备合伙结算的情形。外账未清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在十五日内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可我没有上诉费申请,因家庭困难,缓交诉讼费。省高院说我不具备这个条件不同意,因为没钱交诉讼费就这样不了了之。
当时在我这里买了门面的住户听说了此事,马上在2020年起诉了我,让我给他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209年高坪区民初文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写着,李红梅与任川是东方嘉苑的项目负责人,且是皓祥公司在该项目的内部承包人,承包合同中约定,东方嘉苑的商品房由李红梅,任川销售。皓祥房产公司无权销售。
然后我就把剩下的门面全部买了并交付给他们使用,可任川也把剩下的门面卖了的,成了一房两卖。因为所有的章都在任川哪里,他做出承诺做账也不做,,因此我才起诉他。所以我买的门面只有我的签字,没有也无法盖章。高坪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我和购房户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任川上诉至中院,中院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现高坪法院在2022年判决我买的门面全部无效。任川买的全部有效,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判决会不一样呢?就因为他和皓祥一伙,盖了章,以公司名义买的,但是他收的钱却全部收入了自己的腰包里。我现在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任钊不与我算账,官司我也打不赢,我该怎么面对我买了的购房户,为了做这个工程我当时到处借钱,打官司审计都要钱,现在我一无所有,负债累累只是打工保持基本的生活费,连房子都是租的,房产公司为什么要侵占我的财产?任钊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法院为什么也一直帮他?我难道就应该在当时没修完的时候强行他不准修,而不是用法律来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天理何在!!!

自述人: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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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2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子很明显办的关糸人情案,同一级法官办案肯定是按法律条款判的,二审上诉改判基本上都是找了关糸钻法律空子,建议纪委彻底介入清查办案法官当事人和任钊的私人关糸,整顿司法不公,铲出司法队伍里的少数败类,维护老百姓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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