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法:不会打开“非婚生育”的潘多拉魔盒 体现了法规的与时俱进
[size=0.18] 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等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条款需要具体的政策细节来保障。就网上的讨论,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
[size=0.18]人林小明律师。
[size=0.18] 林小明介绍,在他看来,四川生育登记新规与民法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并不冲突,而是从表述上更为严谨,更贴近实际情况,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并未冲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size=0.18]
[size=0.18]关于子女权利的规定。此修改让生育登记回归到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的目的,还能保证“未婚先育”人群的权益,让其因进行生育登记后能享有相应妇幼保健的服务。由此,可以 [size=0.18]
[size=0.18]说这种修改是从观念到具体措施以及法律法规技术完善方面的进步。同时,林小明说道,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始终是滞后于实际生活的,再严密的法规都可能在现实中出现“漏洞”,因 [size=0.18]
[size=0.18]此,可以在今后根据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修正和完善。
[size=0.18] 此外,各地在生育登记中放宽要求,取消了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这样的修改体现了法规的与时俱进,贴近实际情况,保障了公民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权利。至于相关人士所评论的“或
[size=0.18]为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打开潘多拉魔盒。在林小明看来,不会出现反面效应,“在没有修改前述规定前,婚外生育或非婚生育也未绝迹。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离婚过错的规定,刑法关 [size=0.18]
[size=0.18]于重婚罪的规定并未随之修改,离婚过错仍会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同样,因触犯重婚罪等犯罪的行为将受到相适应的处罚。”
[size=0.18] 有网友提到了如果男女双方生育后最终没有走到一起,也就是没结婚,那么他们生育的子女怎么办?应该由谁抚养呢?林小明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size=0.18]
[size=0.18]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最终没有结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
[size=0.18]系,更不影响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都有义务抚养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样可能会涉嫌触犯遗弃罪,刑法可以对此予以处 [size=0.18]
[size=0.18]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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