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监督申请书及其相关附件(包括相关证据)在2023年1月中旬左右由学生家长已当面交给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此案,让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受到依法追责,并退还广安几百名学生家长预交的200多万元学费,谢谢!已有30多名受害学生家长拟向法院起诉等待依法解决。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2年1月13日 附件(包括相关证据): 1、2023年1月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复印件; 2、2022年10月21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02民初4825号复印件; 3、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区教罚〔2022〕01号复印件; 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安区府复字(2021)39号; 5、2022年3月29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603行初112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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