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你回复第一点所说,2022年8月,经公司支委会、办公会及职工大会研究决定,实施《营销策划制度》并调整13名职工到营销策划部工作。2022年12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该部门13名职工未完成规定的营销指标,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处理。不存在您所反映的一把手大搞排除异己、制定霸王条款、用尽手段等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就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还没有履行或者还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而不是签订新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请问:2022年8月,贵公司在没有和企业被调岗人员的协商下,就一纸文书将其13名职工纳入营销策划部工作,并同事制定规定,规定中就包含了根本不可能完成的营销指标。
同时,贵公司就开始面向社会、高校计划招引项目经理岗、出纳会计等5个岗位共14名专业人才,这提前就未雨绸缪。每一部棋都下得井井有条、逻辑清晰。该领导的雄才伟略值得被称赞,这样的领导也应该得到大众得赏识!!
另外,《劳动合同法》将调岗的规定都写得清清楚楚,但贵公司领导可以直接无视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任由自己操纵。难道这些行为不该人神共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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