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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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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8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问题:
熊医生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所判非法行医罪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判监督庭庭长黄晓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审查明,熊医生参加王某菊剖宫产手术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由于国家还未启动注册程序而未取得执业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熊医生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个的人,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所有审理均未涉及过熊医生的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也没有让熊医生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换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而且检察院就是一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经重新鉴定否认了原鉴定意见,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起诉医疗事故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然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1撤销原刑事裁判;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反复以1、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的审判程序于法无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2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为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但至今不予理会。

二:  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此作了规定。但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二审公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二审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论怎么说都是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直接就对一审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作出终审判决说不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服,也无法上诉启动二审,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那是另一法律关系。

三:理由
        既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级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级别,法律也没有授权巴中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那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黄晓东审判长有什么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呢?又是什么特权或后台支撑你们对熊医生的申诉至今不理会呢,(熊医生收到判决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不受理,却联系省高院王法官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过,告知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搞笑的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公然将熊医生不服(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申诉材料先是不接收,接收后不依法审查处理,却转手交给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了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之规定“”信访材料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得到初步处理,各地法院承办人对反映本院问题的信访材料的办理时限是30日“”),可时间过去了几个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至今连球都没有甩一下。

四:要求
   熊医生的要求很简单,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改成一审判决,让熊医生可以上诉,由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即可。熊医生不服判决理由也很简单,就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的审判程序于法无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请不要继续装睡了,给出个明确的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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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4-2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开审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让熊医生辩护,也许早就可以“案结事了人和”。
 楼主| 发表于 2023-4-2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过程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未能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的法律依据何在,程序如何进行?如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方的辩护权?

 楼主| 发表于 2023-4-2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实质上又扮演了控方的角色,具有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让控辩双方充分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径直就作出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这医疗事故罪既没有检察院指控,也没有让控辩双方辩论,更没有让被告人辩护,(而且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后认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这是什么法律授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特权?
 楼主| 发表于 2023-4-2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说(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属于违法判决



我国现行立法对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规定

     鉴于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能否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此条规定是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只是指控的罪名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按人民法院自己认定的罪名定性并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刑罚。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改变的只是对指控事实的法律评价。
    显然,根据上述论述,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有其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实践中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情况非常复杂,而法律规定又较简单,远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何况法律对变更起诉罪名适用的程序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为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留下了研究和探讨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
     二、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仅限于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而且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根据上述论述不难理解:
    第一: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有法律经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裁判。
    第二:法律仅仅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对其它审理程序的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没有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照执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得自诉自审。
    第三: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四:一些人将变更起诉罪名扩展到第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是对法律的曲解,属于扩展性解释,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4-29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审理认为指控的事实构成新罪名,是人民法院对新罪名第一次自诉自审作出的判决,看怎么说也只能是一审判决,决对不可能是终审判决(因为不管的新罪名还没有经过二审程序审理过),也就是说用比猪还要傻的东西当法官,都不可能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作出终审判决,都应该知道,要么就起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做出二审判决,要么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只要那些狗日的东东当法官收受贿赂后才可能不顾法律明文规定,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新罪名,径直作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3-4-3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3-4-3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既然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这就是所谓的庭审实质化。
哪来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不要指控,不经庭审,不让控辩双方辩论,不让被告人辩护,一切全由审判委员会代劳,就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还是他妈的个啥子法院?

发表于 2023-5-1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5-1 1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5-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楼主| 发表于 2023-5-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楼主| 发表于 2023-5-5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诊疗行为本身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不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楼主| 发表于 2023-5-5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本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救济程序,但却被那些不要脸的法院及法官却把它当作信访程序,比如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明目张胆地将刑事申诉直接交信访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5-9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出示对二审公诉案件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回答怎样实现两审终审制?
 楼主| 发表于 2023-5-1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回答呢?巴中市中级法院也太不要莲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23-5-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来信是人民法院直接听取民声、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为什么就不敢回复呢?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16 10:04
熊医生有毅力。
 楼主| 发表于 2023-5-17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民最深恶痛绝就是司法腐败,

法院审判人员利用国家给予的司法公权力特权,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枉法裁判行为,从而捞取大量的不义之财,不仅损坏了国家司法权威。同时,也给遭到枉法裁判的受害人带来极大的痛苦。

 楼主| 发表于 2023-5-2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巴中市中级法院几届院长的不懈努力,终于把最后一道防线给整崩溃了,管政法的领导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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