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熊医生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所判非法行医罪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判监督庭庭长黄晓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审查明,熊医生参加王某菊剖宫产手术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由于国家还未启动注册程序而未取得执业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熊医生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个的人,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所有审理均未涉及过熊医生的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也没有让熊医生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换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而且检察院就是一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经重新鉴定否认了原鉴定意见,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起诉医疗事故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然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1撤销原刑事裁判;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反复以1、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的审判程序于法无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2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为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但至今不予理会。
二: 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此作了规定。但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二审公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二审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论怎么说都是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直接就对一审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作出终审判决说不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服,也无法上诉启动二审,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那是另一法律关系。
三:理由
既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级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级别,法律也没有授权巴中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那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黄晓东审判长有什么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呢?又是什么特权或后台支撑你们对熊医生的申诉至今不理会呢,(熊医生收到判决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不受理,却联系省高院王法官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过,告知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搞笑的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公然将熊医生不服(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申诉材料先是不接收,接收后不依法审查处理,却转手交给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了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之规定“”信访材料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得到初步处理,各地法院承办人对反映本院问题的信访材料的办理时限是30日“”),可时间过去了几个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至今连球都没有甩一下。
四:要求
熊医生的要求很简单,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改成一审判决,让熊医生可以上诉,由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即可。熊医生不服判决理由也很简单,就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的审判程序于法无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请不要继续装睡了,给出个明确的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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