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军与巴中源丰公司(原巴州区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南江县法院,该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川1922民初1288号错误判决后,又被巴中市中院驳回陈绍军的再审申请,2021年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组转南江县政法委后,由南江县检察院办理,该院查清事实后提请巴中市检察院抗诉,该院复查后于2022年4月8日作出巴检民监【2022】1号民事抗诉书。 巴中市中院提审此案后于2022年6月2日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进行抗诉。2022年12月29日,巴中市中院作出【2022】川19民再17号判决。主审法官许莉无视检察院监督抗诉,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采信无效证据,主观故意枉法裁判,给陈绍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568万元。 源丰公司项目负责人(时任巴州区交通局机关党委书记林龙新)将承包的南江县下两镇中山村、青龙寨村的村道路工程转包给陈绍军,林龙新为了控制陈绍军的工程款,便于2012年10月以巴州区交通建设公司的名义向南江县下两镇财政所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该所将陈绍军的工程款拨入林龙新的个人账户。 陈绍军在实施村道公路工程中向林龙新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在工程款中扣还。林龙新于2014年7月28日在中山村拨付的工程款中领走了陈绍军借他的30万元后,林龙新又于2014年12月20日通过虚假诉讼起诉陈绍军偿还他30万元借款及3分的利息,巴州区法院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陈绍军的两套房屋、一个门市和一台汽车,冻结了账户,还拘留了陈绍军,原本林龙新构成虚假诉讼罪。 林龙新虚假诉讼成功后欲骗取陈绍军的工程款而哄骗按他写的内容承诺:“工程款已与林龙新结算清楚,只剩余工程款50.8万元,由林龙新全部领取,用于林龙新在法院起诉陈绍军借款30万元一案,待林龙新收到款后自愿撤诉,余额代为陈绍军偿还陈绍军在冉高桂处借款19万元”。另有林龙新在《陈绍军支款》单中写记了在中山村拨50万元中陈绍军已还林龙新30万,还冉高桂20万元,足以表明,陈绍军早已偿还了林龙新起诉的借款30万元。 承诺中所说的结清工程款而没有结清依据,且《承诺书》附条件为:“如陈绍军在下两镇的借款在工程下拨时下两镇财政所要硬性扣除,承诺书作废”。2015年12月23日下两镇财政所扣除了陈绍军在当地的借款51.132万元,自2015年12月23日条件成就时,《承诺书》已经作废。法院判决始终以其无效承诺书中工程款已算清楚的谎言作为定案依据。 南江县检察院和巴中市检察院查清源丰公司还下差陈绍军工程款169.568万元未支付,该公司一直拿不出已付清工程款的证据。应当判源丰公司支付陈绍军169.568万元工程款,无视巴中市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抗诉,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官许莉不顾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抗诉,滥用审判权,违背事实和法律,采信无效证据,涉嫌枉法裁判罪(释义:枉法裁判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如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许莉涉嫌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工程款竟然通过委托书领到了时任区交通局机关党委书记林龙新个人账户中 控制陈绍军的工程款迹象明显) (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抗诉) (检察院抗诉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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