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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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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依法履行职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二:案件经过
    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合议庭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再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重新作出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审理查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熊医生,依法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参加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通江县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及原一审、二审、第一次再审判决及裁定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以:”1、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的审判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一审作出终审裁判,被告人对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有权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但却无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2、再审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只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是手术医生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而构成医疗事故罪,但这份法院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记录并未发现有这个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更莫谈结扎不全,法医涉嫌弄虚作假,在通江县公安局侦查期间,熊医生申请对患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审查认为,申请符合重新鉴定要求,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程序对患者伤亡原因进行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1}死者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经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未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被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于2013年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以同样理由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作出巴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最难理解的是 省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于巴中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都只是强调原审裁判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就是不解释及驳斥熊医生提出的: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不能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对精司法机关允许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这两个申诉理由,而是顾左右而言他 ,牛头不对马嘴地胡咧咧 。熊医生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处理,不再对申诉复查;熊医生反复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巴中市检察院不予理会,最近电话通知熊医生将所寄的申诉、控告材料拿回去,以免影响到巴中市检察院处理积案。

(本来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就可向最高法院申诉了,但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过,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申诉,该案改判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判决的,肯定就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畴,应当现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复查处理后,如果对处理不服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法官直接代巴中市中级法院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处理显然太牵强,至少有几个问题王法官是不知道的,第一,为什么要对二审公诉案件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第二,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为什么不经合议庭依法审理,而由审判委员会采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第三,为什么改判医疗事故不让熊医生辩护?省高院王法官又没有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审理,他凭什么代替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该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三: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对重新鉴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重新鉴定的条件是原鉴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新证据规则第四十条第四款首次明确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法律首次作出如是规定,也即当事人对于首次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得到准许,并有重新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重新鉴定意见,而不得采信原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刚性规定,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两审终审制原则能不能突破?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有专门论述。

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1)特殊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

   五:请求
    请求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依法履行职责,抽时间过问一下该案,查清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级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一审定终审,能不能对二审公诉案件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尽快地、依法公正地作出处理 。如果确有 法律特别规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二审公诉案件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 ,确有法律特别规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可以将经司法机关依法重新鉴定 否认了的原鉴定 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告诉熊医生,以起到驳斥一个,教育一片的普法作用,熊医生也就好复判息诉,案结事了;如果确实没有这样的法律特别规定,就依法纠正纠错,立即终止徇私枉法行为,不要再继续装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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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6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敢回复吗?巴中的信访咋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7-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依法履行职责,不要再继续装睡了。

发表于 2023-7-20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推磨,老百姓维权难难难呀
 楼主| 发表于 2023-7-28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枉法,已经成为巴中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23-8-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巴中市检察院检察长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8-1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还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发表于 2023-8-16 1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20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检察院检察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


经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还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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